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09 信息来源: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应急管理局 字号:[ ]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随州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原《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随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随应急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93日    

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协调安全生产监管资源和力量,规范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强化廉洁风险防控,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选聘的,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能够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中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按需设组、规模适度”的原则,根据行业领域分为化工(烟花爆竹)组、矿山组、应急救援组、法律法规组、综合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组专家不少于5名。专业组设置可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四条 各专业组设组长(首席专家)1名,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 专家管理遵循“谁推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专家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管理责任、相关科室推荐使用专家的管理责任。

(一)负责科信工作的科室为专家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专家队伍建设,具体承担专家库日常管理、专家档案建立、专家信用评价、受理监督举报等工作。

(二)各业务科室负责对应专业组专家的推荐初审及使用期间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专家条件真实性审查、委派前廉洁和回避事项提醒、专家工作情况记录与评价、随机回访被服务单位、警示约谈等工作。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履职过程中廉洁、信用、能力记录作为表彰奖励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七条 专家选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愿从事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认同本办法各项要求;

(二)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列入职业禁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四)具备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等资质,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5年以上;

(五)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可延长至70周岁;

(六)应征得在职单位同意,并提供单位推荐意见;

(七)安全评价机构人员和在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进入专家库。如确因行业安全专业性强,安全技术人员不足,需经相关业务科室推荐、分管科室领导签字确认后申报。

第八条 专家选聘分为申报、审定、公示、公告四个环节:

(一)申报。专家选聘采用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两种方式。申报人填写《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签署《专家职业操守承诺书》,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科信工作的科室。

(二)审定。负责科信工作的科室对申报人条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对专业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征询相关业务科室意见,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公示。审定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公告。公示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专家库,由市应急管理局颁发聘书,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告。

第九条 专家实行聘用制,每年由应急部门进行动态调整,每届任期3年,聘用期满经个人申请、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可续聘。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进行增补,增补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家职责与义务

第十条 专家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咨询论证工作;

(二)参与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培训、科普宣教活动;

(三)参与安全科技、监管能力建设等安全生产投资项目评审;

(四)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治理等工作;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分析研判;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参与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

(八)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审查及行政许可技术性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

(九)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技术服务;

(十)承担市应急管理局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专家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技术服务、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参与的工作有知情权,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和企业技术资料;

(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违反工作原则的要求和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劳务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准则和从业禁止规定:

(一)严格履行专家职责,认真完成市应急管理局委派的任务;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提出的观点、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遵规守纪、廉洁自律,接受工作委派期间,不得参加被服务单位安排的有偿消费活动,不得与被服务单位人员私下单独联系接触,不得接受被服务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等;

(五)除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外,不得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活动,不得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

(六)执行利益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1.专家所在单位与被审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专家所在单位正在接受审查的;

2.专家本人曾在被审查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审查单位工作或持有股份的;

4.专家本人近3年内曾在被审查单位从事过有偿服务活动的;

5.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被审查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6.专家本人与被审查单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使用、随机选派、严格审批、利益回避”的原则。

(一)按需使用。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科室填写《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申请单》采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指定选派两种方式。由使用科室申请,该科室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严格审批。一般情况下,使用科室根据行业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需指定专业对口的专家,并及时通知相关专家。任务委派科室须在专家开展工作前进行廉洁和回避事项提醒。

(三)利益回避。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必须主动回避,使用科室不得选派。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专家派遣。

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经分管使用科室的领导审批,可使用国家、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专家。如因事故调查等特殊情形需要,可使用其他部门的专家库专家。须在《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申请单》中注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所服务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现场核查;设计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出具技术资料的审查、现场核查;所有专家不得参与有利益关联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和案件调查。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结束后,填写《专家费用审核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专家经费。

(一)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专家使用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专家费标准按照市级专家库高级以上职称专家每人每半天400元,中级职称及以下专家每人每半天200元;省级及其他专家库专家按照省级专家费标准或省、市财政相关标准执行。报销须附《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申请单》《专家费用审核表》。

(三)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相关管理办法及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四)专家来自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其劳务报酬可支付至所在机构对公账户,由机构向专家结算并代扣个税。

(五)市应急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家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服务质量考核评议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考评”的原则,使用科室在专家工作结束后,对专家的工作作风、专业能力、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记录,按年度服务情况填写《专家工作反馈意见表》,经分管领导确认后送负责科信工作的科室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专家服务质量、廉洁事项监督反馈机制。实行使用科室考核评议专家、被服务单位评价专家双向反馈制度。

(一)组织专家进入被服务单位时,应第一时间公示评审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二)被服务单位有权对专家服务和廉洁事项进行评价反馈,相关评价可当面提交或者邮寄至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查收办理,作为专家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设立专家服务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负责科信工作的科室应定期随机回访被服务单位,核实并记录有关情况,将回访结果纳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连续2年未参与市应急管理局委派工作任务的;

(四)1年内超过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派任务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七)出具虚假意见或证件的;

(八)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刁难被服务单位的;

(九)收受被服务单位财物,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

(十)专家信用评价等级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

(十一)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专家解聘程序。

(一)专家自愿退出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领导审定后,送负责科信工作的科室办理解聘手续。

(二)因第二十二条第(二)至(十一)项情形需解聘的,由相关科室提出意见,送负责科信工作的科室办理,报分管科信工作的领导审定后,办理解聘手续。

(三)解聘决定应书面通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相关证件应交回市应急管理局,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专家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首次发现的,由业务科室或负责科信工作的科室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再次发现的,予以解聘,且3年内不得申报入选专家库。专家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解聘,在全市通报并列入黑名单管理,不得在本市再次担任应急管理专家,5年内不得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咨询、管理服务等活动。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随州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鼓励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使用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专家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72日印发的《随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随应急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

2.随州市应急管理专家职业操守承诺书

3.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申请单、专家工作反馈意见表、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费用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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