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广水市余店镇余店社区“7.2”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8-12-27 09:11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编辑:admin 审核: 应急管理局 字号:[ ]

2018年7月2日下午2时40分左右,广水市余店镇余店社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3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局长刘耘禾高度重视,迅速安排调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要求相关责任人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随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广水市余店镇余店社区“7.2”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广水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出资建房人情况

于大明,男,汉族,1958年4月2日出生,家庭住址: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岗上湾。

孙健国,男,汉族,1965年8月14日出生,家庭住址: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墩子村墩子湾。

李敦忠,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家庭住址: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余店村老街59号。

(二)事故工程建设情况

事故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李敦忠于2018年1月27日在广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过招投标竞得,2018年2月5日办理《成交确认书》,2018年4月24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事故发生时,该工程无交地确认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李敦忠与于大明和孙健国是合作建房关系,三者口头协议,在李敦忠竞得的土地上建房,三人共同出资。施工现场主要由于大明负责,孙健国主要负责进材料,李敦忠作为投资人不参与施工管理。

于大明和孙健国作为甲方与乙方刘后保签有《房屋承建协议书》,明确工程进度、人员安排由刘后保全权负责。

该建设项目今年3月份开始动工,至事故发生期间,余店镇国土所和村镇建设办分别来检查过。余店镇村镇建设办于5月2日组织开展全镇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该违法建筑下达了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当时该建筑施工至第二层。6月18日,村镇建设办对余店镇所有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检查,对该建筑下达了建设工程项目生产安全隐患责令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7月2日事故发生时,该建筑第四层已封顶。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2日中午,木工李发友约虞文金去事故工地架模,虞文金向木工负责人付仲章报告说下午去架模,付仲章同意二人去收尾。下午2时40分左右,虞文金和李发友在4楼的平台架板(二人均无高处作业操作证),在未穿戴防护用品和无任何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登高作业,李发友从四楼坠落。

(二)应急救援及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虞文金电话向付仲章报告事故,并与随后赶来的于大明、刘后保等人用木板将李发友抬至余店镇卫生院,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随后于大明将事故情况向余店镇村镇建设办和派出所报告。

(三)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于大明等人对死者家属共计赔偿35.3万元,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李发友在没有高处作业操作证、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违规高处作业,从四楼坠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于大明、孙健国和李敦忠在未取得交地确认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建房。聘用无高处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2、余店镇村镇建设办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于大明等人的非法建设行为,致使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存在。发现非法建设行为后,也未及时向广水市住建部门报告。

3、余店镇国土所未严格落实土地审批使用手续,未督促余大明等人及时办理土地审批后续相关手续。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水市余店镇余店社区“7.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非法建设施工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于大明,男,事故建设工地安全负责人,在没有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建房,聘用无高处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实施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的人员。

1、杨春双,非党员,广水市余店镇村镇建设办主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于大明等人的非法建设行为,致使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存在。发现非法建设行为后,也未及时向广水市住建部门报告,履职尽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杨春双政务记大过处分。

2、仇继贵,中共党员,副主任科员,主管余店镇土地、城乡建设等工作,对主管工作督促不力,未督促村镇建设办将非法建设行为及时上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仇继贵政务记过处分。

3、杨祥斌,中共党员,余店镇人大副主席,分管余店镇土地、城乡建设等工作,对分管工作督促不力,未督促村镇建设办将非法建设行为及时上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杨祥斌政务记过处分。

4、王大洲,中共党员,广水市余店镇国土所所长,未严格落实土地审批使用手续,未督促于大明等人及时办理土地审批后续相关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王大洲政务警告处分。

5、严春才,中共党员,余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对村镇建设办及国土所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令其向广水市安办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政府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责令余店镇国土所向余店镇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余店镇村镇建设办向余店镇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余店镇政府向广水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认真吸取教训,强化责任意识。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把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实化,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规范行政审批手续。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等行政许可事项,杜绝未批先建、违建不管的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非法建设行为,对发现的非法建设线索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各有关部门要对所管辖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在排查过程中,要坚持细查细改,对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厉查处无资质、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紧紧抓住各辖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广水市余店镇余店社区“7.2”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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