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 2025-11-04
主题词 信息来源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编辑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 应急管理局
【文字解读】关于《湖北省应急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标准等裁量标准》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5-11-04 10:24 信息来源: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编辑: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 应急管理局 字号:[ ]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建议函》的要求,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近期梳理了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事项,对照应急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制(修)订了《湖北省应急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标准等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修)订的必要性

2020年,省应急厅制定印发了《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树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信力和权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执法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的新变化,以及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亟需梳理制(修)订应急管理领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事项裁量标准。一是中央提出了新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的目标。二是法律法规有新规定。2020年以来,在应急管理领域,国家层面修订了《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等多部部门规章,我省也先后制(修)订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正确实施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有必要对其中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细化量化。三是执法工作有新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也规定省级应急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省应急厅有必要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确定执法尺度和标准,更好地指导全省应急部门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二、制(修)订经过、依据和原则

(一)制(修)订经过。根据省司法厅通知要求和厅领导批示,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从7月份开始,启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各业务处室梳理各行政执法事项裁量标准,于8月中旬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8月底书面征求省应急厅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局的意见建议,并在省应急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截至9月20日,共收到意见建61条(省应急厅机关处室意见建议24条、市州局意见建议34条、门户网站意见建议3条),采纳吸收57条、未采纳4条。政策法规处根据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规定报送省发改委进行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获得评估通过;9月28日提交省应急厅厅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

(二)制(修)订依据。《标准》的制(修)订依据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

(三)制(修)订原则。《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程序等,对各行政执法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期限)、给付标准等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裁量标准。二是坚持以实际为基础,结合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全面梳理行政检查事项,针对不同监督检查对象,分层分类细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处理方式,明确行政检查裁量标准。三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考应急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以及我省执法工作实际明确裁量阶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同时,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原则,明确应急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处罚有裁量标准的,或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适用应急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共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给付等7类行政执法事项、62个事项的裁量标准,确保各类行政执法事项裁量标准更细化、更有操作性。

一是统一裁量标准的格式。对各类行政执法事项,基本按照“事项”“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实施方式”“程序”“时限”“实施机关”等格式进行细化量化。二是突出特殊事项的特点。对行政许可(11项)、行政确认(1项),细化了“申请材料”,结合实际明确了承诺办结时限;对行政强制(2项),细化了强制方式和强制期限及处理结果;对行政处罚(21项)细化了“裁量阶次”及“裁量标准”;对行政给付(6项)、行政征用(1项),细化了“给付标准”和“征用范围”“征用补偿”。三是与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文件规定,梳理调整行政检查(20项)、行政处罚、行政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事项。特别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梳理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形,以及我省执法工作实际,对21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幅度进行细化,并在裁量标准中明确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不再另行制定裁量标准,适用应急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有关说明

根据国务院文件和应急部规章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以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省应急厅制定的《标准》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并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五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