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4-05-15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湖北省应急管理局 | |
编辑 |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 审核 | 应急管理局 |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各部门精准承接转移化工项目和建设化工园区,实现化工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有效防控我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易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省应急管理厅自2021年6月起着手起草《目录清单》,在省内外广泛开展调研,借鉴福建、江苏等省做法,并在征求省石化工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目录清单(征求意见稿)》;先后以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多次组织书面征求各市州、部分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并在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采纳吸收,修改完善,通过专家评审和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2022年9月14日,省政府召开会议,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科学技术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参会,专题研究《目录清单》,根据会议讨论意见,省应急管理厅再次会同相关单位进行修改完善,今年4月下旬,再次就部门联合发文及目录清单禁止类第1项新建碳酰氯(光气)、异氰酸甲酯生产项目征求以上9个部门意见,形成《目录清单(报批稿)》。
二、主要内容
此次组织制定的《目录清单(2023年本)》中禁止类、限(控)制类、淘汰类目录,除“碳酰氯(光气)、异氰酸甲酯生产项目”(此危化品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山东省为碳酰氯(光气)、异氰酸甲酯为主产地,国内产能能够满足我省未来使用两个品种需要,发展该品种生产企业对全省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不大。)外,均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明文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我省没有扩大范围和改变有关标准;而鼓励类,我省除了积极执行国家鼓励的产业、技术和政策之外,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并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尽可能创新优化政策,吸引先进的化工领域企业来我省投资兴业。《目录清单(2023年本)》主要包括禁止类、限(控)制类、淘汰类、鼓励类共四类95条。
(一)禁止类。共33项,包括产品及项目、工艺及设备、政策三类,“禁止类”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禁止类”所列生产装置及工艺设备在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中禁止使用,注明“新建、扩建”仅在新项目中禁止使用。禁止项来自于《长江保护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应急管理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0年第一批)》《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未列入本《清单目录》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或配套本省船舶制造、钢铁、电子信息、锂电池、循环经济等行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建设的供企业配套项目,或园区主产业链补链、延链和企业自身废弃物综合利用的项目除外。
(二)限(控)制类。共22项,包括限(控)制类产品及项目、工艺及设备、政策三类。限(控)制类所列主要是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限(控)制项来自于《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原安监总局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应急管理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0年第一批)》《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第二批)和《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未列入本《目录清单》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淘汰类。共14项,包括落后产品、落后的工艺和装置。“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提出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使用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装置,禁止生产淘汰落后产品;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淘汰类的需立即淘汰,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淘汰的,应限期淘汰。淘汰类来自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相关规定。未列入本《清单目录》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鼓励类。共26项,包括产业,先进技术和政策。主要是对民生、社会稳定和国防安全有重要保障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技术、装备、产品、行业政策。
一是吸收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第3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安监总局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第19 号公告)《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经信原材料〔2022〕86号)相关规定。
二是借鉴江苏等省关于化工园区外危化品生产企业监管办法、江苏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办法有关经验做法,科学合理放宽部分化工项目准入而制定的条款。其中,第22项是对已建成但不在化工园区内的危化品生产企业管理的规定。统筹考虑此类企业对于当地经济、民生、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提出解决路径,即作为重点监控点管理。第23项是对生产工艺简单、产品燃爆毒风险小的新建混配类化工生产企业布局落户的规定。这类企业不进化工园区,但地方政府要参照化工园区模式进行规划集中集聚发展。第24项是对生物质废弃物资源利用等提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项目)的规定。这类低风险企业可以不进园区就近选址建设。第25项是针对非危险化学品企业配套危化品工业气体生产使用的规定。允许在安全前提下,钢铁、电子信息、锂电池材料、循环经济等行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可以在厂区范围内配套建设自身生产所需的危化品工业气体生产项目,同时限定产品仅供本企业使用,防止某些企业借配套生产之名行违法经营之实。第26项是对一般化工企业落户建设的规定。最终产品为非危化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不涉及硝化等5种重点工艺的化工企业,可以不进入化工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