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 2020-08-21
主题词 信息来源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部门解读 | (文字)《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21 15:04 信息来源: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一、《举报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

对安全生产隐患及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是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部分违法行为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的实际,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生产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社会监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制度设计,对于及时发现各类生产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早在2012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就联合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之后又根据形势发展作出修改。《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均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2018年1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2019年6月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鄂应急发〔2019〕13号)依据这个通知,我市在广泛征求财政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的意见后,结合随州实际,出台了《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当前,随州市生产安全工作面临着一些基础性、结构性的矛盾,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盲区,隐患点多面广、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与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尤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奖励标准,以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二、《举报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第一至六条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保障等。第七至九条明确了举报方式、举报事项,并对举报人和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别作了规定。第十至十五条对举报受理、核查、回复、奖金发放等环节作了规定,明确了奖励原则和标准,对不予奖励的情形进行了划定。第十六至二十条强调了保密纪律、监督规范,对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等用语进行了解释、明确了解释权单位和实施日期及期限。

三、《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亮点

《举报奖励办法》主要特点有六点:

一是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在原办法确定的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的基础上,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举报属于工矿商贸等行业或者领域、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

二是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判定作了相关规定。在国家已经出台的非煤矿山、冶金、危化品、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没有明确判定标准的重大事故隐患,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将经核查认定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提高了奖励标准。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由原来1000-2000元,提高到3000-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最高可达30万元。

四是强化了法律约束。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参与举报处理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同时加强对举报人的法律约束,明确举报人的责任,以防止出现假举报、乱举报、恶意举报等现象。

五对不予奖励的情况进行了限定。明确了匿名举报、正在处理的举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等八种不予奖励的情形。

六是在奖励执行上进行了规范。《办法》中增设了《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理程序规定》内容作为附件,从登记、审批到付款设置了三张表格,规范了市级层面的举报奖励,也便于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借鉴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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