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安〔2021〕2号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随州市加强水上运输和
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随州市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4月13日
随州市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2021〕5号)和《湖北省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鄂安〔2021〕2号),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推进我市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本质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压实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随州市和各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水上交通安全纳入地方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形势,研判风险,研究部署工作。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底完成)
(二)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将水上交通安全治理融入地方政府公共安全治理体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将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整改、应急演练及物资储备、宣传教育培训以及信息化建设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三)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推动地方政府加强水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装备设施配备。推动建立由交通(海事)、水利、农业(渔政)、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整治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公安局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底完成)
二、加强培训,提升素质,夯实水上交通安全基层基础
(四)强化水上交通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级交通(港航、海事)部门要督促企业(船东)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能力培训,加大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力度,重点加强通信导航设备使用、锚泊值班、出入港报港、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等方面培训,强化风险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航行、避让和应急操作技能水平。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加强法规宣贯、日常监管等措施督促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水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完成)
(五)加强水上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各级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和典型事故案例“双进”活动,组建宣传团队,制定宣教计划,定期开展水上安全知识线上线下宣讲活动,强化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加强文明创建和公益推广,切实提升全社会水上安全意识,增强企业防控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完成)持续深化中小学生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水上安全、防溺水、遇险求生、文明出行等方面知识与技能,增强学生水上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完成)
(六)加强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推动地方政府改善船员发展环境,加强船员知识更新和年度培训教育。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加强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强化船员实操考试和应急演练,督促企业和船舶加强船舶配员管理和船员适任能力管理,确保船员适任。采取停航整改等措施,聚焦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人证不符”等现象,开展船员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促进企业和船舶加强船员配备和适任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完成)
(七)加强水上交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监管。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北斗终端等有效手段掌握辖区水域船舶航行及锚泊动态,加大对重点水域、重点船舶的巡航检查力度,强化对重点船舶的动态跟踪,督促船舶按规定报告航行动态,督促船员严格履行值班职责,严查船员值班脱岗、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督促航运公司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严厉查处船舶超航区航行、非法运输等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完成)
(八)加强水上交通船舶安全源头监管。开展渔业船舶、渔业船员调查摸底,梳理船舶、船员更新信息,推动实施船员实名制保险。支持老旧、木质渔船减船转产,加大渔船安全、消防、救生及通信导航等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力度,切实提升渔船安全适航水平。开展渔业水上“打非治违”工作,重点整治渔船脱检脱管、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和“脱编作业”, 严厉打击船舶非法从事水上运输、捕捞作业等典型多发和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险情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完成)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严禁船舶“带病航行”,坚决杜绝携带、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乘客上船。继续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监管网格化、信息化,加强对客渡船、旅游客船动态的跟踪监管;严格船舶检验,推进实施船检质量体系,依法依规开展船舶检验工作,特别是严格加强客(渡)船、旅游客船等重点船舶的检验,禁止对客船开展重大改建。加快落实各地各级渔业船舶检验监督及管理责任,加强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队伍建设,做好检验经费等基础保障工作,提升渔船检验质量,严格按规定开展建造、改造渔业船舶检验,严格落实救生消防、通信导航等设备设施规范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完成)
(九)强化水上交通执法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强化执法监管和巡航巡查力度,加强对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运输等行为的打击,严肃查处船舶航行和锚泊期间不按规定值班瞭望,严肃查处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行为,督促交通运输船舶采用安全航速谨慎航行,及早采取避让措施, 严厉打击船舶超航区航行、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三无”船舶摸排清理、取缔拆解活动,规范农村生活交通船舶管理,强化“三无”船舶违法行为行刑衔接,推动形成“三无”船舶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公安局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22年底完成)
四、严肃查处,严格追责,强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理顺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加强渔业安全事故调查专家队伍建设,对于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海事部门联合渔政部门共同开展事故调查,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并督促落实, 推动加强交通运输船舶及渔船安全源头治理。(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完成)
(十一)严格问责问效。从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追究事故当事人责任和企业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强化行刑衔接,对肇事逃逸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及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完成)
(十二)严格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典型曝光和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大力推动实施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安全生产守信的船东船长,在证书证件办理、安全技能培训考核、保险费用补贴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船东船长,采取停航整改、公开曝光、联合惩戒。(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完成)
(十三)强化水上交通事故教训吸取。加强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逐条评估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整改措施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拖延不改等行为,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实施安全生产约谈,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完成)
五、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升水上交通应急处置能力
(十四)科学统筹规划水上交通资源。统筹协调用水需求,加强水运资源综合利用,优化船舶航路规划调整、码头建设发展规划。强化岸电、船舶水污染物接收等配套工程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载客、非法过驳、非法洗舱等行为,净化水运市场,保障良好的水上通航环境,依法做好船舶码头防污染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完成)
(十五)强化水上交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水上搜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指挥和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将水上搜救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快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强化辖区应急搜救机构、基地、船艇、救助队伍等水上救援力量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强化应急演练,提高水上应急力量实战能力。探索建立区域水上搜救协同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区域性研讨会,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案例库。强化协调联动,加强交通、水文、渔业、海事、气象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水上运输安全风险预警和防范能力。加强推动水上应急安全公共资源建设,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应急拖轮、桥梁防撞设施、义务救助点等水上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建设,提升水上公共应急服务保障能力。(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完成)
(十六)提升水上交通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完善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渔船安全事故应急救助演练活动,提高渔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紧急救护水平。健全完善渔业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推进渔业安全应急中心建设,确保发生险情事故快速、精准应对。(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完成)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请各地和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将细化方案于2021年4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各地和各有关单位将各自防控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和防控工作总结分别于2021年12月10日前、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联系人:张鹏,联系电话:3590789,电子邮箱:1565388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