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办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4 信息来源: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应急管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各县、市、区安委会,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安委会:

    现将《省安委办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结合随州实际,市安办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均有明确要求,同时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为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湖北省发布实施了《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由此可以看出我省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是尤为重视的,请各地认真组织对《办法》的学习,领悟其精神和要求,从思想认识上重视起来,从工作部署上行动起来,真正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进一步做实、做细。

二、强化组织,勇于担当

各地要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在手上,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任组长,挑选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拔尖的同志参与,必要时聘请有关行业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参与,按照《办法》有关要求,扎实开展综合性评估工作,撰写高质量评估报告。

三、扎实工作、落实责任

各地要在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及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纪委监委、检察机关的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事故调查和行政处罚结案后,要及时将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开展到位。

四、加强指导、督办检查

市安办将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各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检查和调研,查阅当年度办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评估情况作为检查督办的重点。请各地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扎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每半年一次将一般事故的评估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将已评估的事故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填报或完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情况。

附件: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省安委办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实施。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及处理建议落实工作,将《办法》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的认识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是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要求。各地要及时组织对《办法》的学习,领悟、掌握《办法》的精神和要求。要通过调查评估,检视、督促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在确保事故调查报告的严肃性的同时,进一步警示、教育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强化安全,促进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上台阶,确保安全。

二、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和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组成专门的事故调查评估组,必要时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或机构参与。要按照《办法》明确的内容,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撰写评估报告。

三、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协调机制

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协调机制,要在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强化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事故调查报告中每一项责任都追究到位,每一项整改措施都落到实处,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调查结案后一年内要及时成立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二)对2018年至2019年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工矿商贸类责任事故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三)每年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各地要将较大事故的评估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将一般事故报市(州)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各地对已评估的事故要及时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填报或完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情况。

联系人:张思聪,联系方式:027-87271061。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

评估工作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组织评估。

必要时,上级政府可以评估由下级政府负责评估的事故。

第三条  评估对象包括事故相关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评估过程可视情况延伸至与事故发生单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验证事故发生地政府属地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  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应当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案后一年内,组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第六条  评估组可根据政府授权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牵头,成员由应急管理、公安、工会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可邀请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参加。

评估组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加。

第七条  评估组各成员单位、第三方机构及相关专家履行下列评估工作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交本部门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情况;承担所负责行业领域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二)公安机关负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三)工会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提交所监管行业领域事故单位相关管理措施是否整改到位,以及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其相关行政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协调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责问责情况;

(六)协调检察机关,提供事故涉及职务犯罪人员司法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负责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对管理与技术性防范措施是否整改到位出具意见;

第八条  评估组牵头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邀请单位及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提交的评估情况材料,起草评估报告,经讨论通过后报同级政府,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  评估组依照下列方法开展评估: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列出评估清单;

(二)听取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评估人员应做好全程记录,必要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检查内容、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等,并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事故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事故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六)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七)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八)评估组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评估组对未落实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的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在评估报告中载明。

第十二条  评估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评估组应当自组成后60日内向本级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至120日。评估中,鉴定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内。

评估报告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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