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应急管理局查处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11 09:45 信息来源: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 应急管理局 字号:[ ]

案例一:周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以来,周某某在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随州市渣土公司承包工地车辆售卖柴油。周某某在自己的蓝色皮卡车上焊接油桶并配备加油计量设备,将其改装为运送柴油的车辆,招聘李某某负责驾驶皮卡车,为工地车辆加油、记账。2024年1月8日19时许,周某某和李某某在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涢水社区二组路口给刘某某的渣土车加柴油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2025年8月18日,周某某及其招聘人员李某某共计退缴违法所得22000元。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2项A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随州市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案情简介:2026年1月30日,根据移送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调阅随州市矿业有限公司2026年1月26日14时09分至14时21分期间的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该期间Ⅲ号系统竖井井口提升机将矿车提升至井口过程中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随州市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2025年12月,公司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实施了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条A档“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随州市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随州市烟花爆竹零售点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案情简介:2026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在对随州市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零售点储存各类烟花爆竹共计590箱,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核定储量为300箱/300千克,超出核定储量290箱,超量96%。随州市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依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2条C档“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随州市某烟花爆竹零售点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曾都区北郊某药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曾都区北郊某药店进行烟花爆竹专项检查,发现单位储存各类烟花爆竹共计66箱,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核定储量为50箱/50千克,超出核定储量16箱,超量32%。曾都区北郊某药店的行为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规定;依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2条B档“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上5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曾都区北郊某药店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曾都区洛阳镇百货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8日,执法人员在对曾都区洛阳镇百货店进行烟花爆竹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存放烟花爆竹110箱,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核定储量为100箱/100千克,超出核定储量10箱,超量10%。曾都区洛阳镇百货店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规定;依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2条A档“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曾都区洛阳镇百货店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广水市某烟花爆竹销售(批发)有限公司在仓库内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广水市某烟花爆竹销售(批发)有限公司进行烟花爆竹专项检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载明核定药量12000Kg,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核定总存药量20000Kg。调查发现,该单位4个仓库实际储存各类烟花爆竹35758箱(饼),含药量25219.381kg。超过许可证载明核定药量15219.381Kg,超过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核定存药量5219.381Kg。广水市某烟花爆竹销售(批发)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8条A档“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广水市某烟花爆竹销售(批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广水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在仓库内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对广水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烟花爆竹专项检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载明核定药量8000Kg,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核定其两个仓库存药量9225Kg。调查发现,该单位2个仓库实际储存各类烟花爆竹28130箱(饼),含药量13498.38Kg。超过许可证载明核定药量5498.38Kg,超过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核定存药量4273.38Kg。广水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8条A档“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广水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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