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随州高新区淅河镇魏家畈村“6.11”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9-11-26 10:39 信息来源: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admin 审核: 应急管理局 字号:[ ]

2019年6月11日上午7时15分左右,随州高新区淅河镇魏家畈村3组一名工人在搭建钢构厂房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刘耘禾高度重视,迅速安排调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要求相关人员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有关规定,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随州高新区淅河镇魏家畈村“6.11”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投资人及承建单位情况

    事故工程投资人:魏海丰,自然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家庭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魏家畈村六组1119号,新建钢构厂房用于出租。

承建单位:聂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编号:421302600610863(1—1),经营范围:铝合金、不锈钢门窗加工、防盗门销售,地址:曾都区淅河镇桃园路002号。该个体工商户无钢构施工资质。

(二)事故工程建设情况

该钢构厂房位于淅河镇十岗魏家畈村委会对面,于2019年4月开始建设。魏海丰(甲方)与聂炎(乙方)签有钢构施工合同,魏海丰将厂房的钢构工程按包工、包料、包验收的形式发包给个体工商户聂炎施工并提供场地、水电。根据合同约定,主体厂房房面单板不带丝绵每平米150元;墙面单板每平米50元。主体厂房后面1000平米,屋面每平米100元;墙面每平米50元。聂炎组织张和林、何后从和魏从刚三人负责具体施工。

根据湖北开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动产测绘报告》(编号:HBKY-2019CW01F-01号),钢构厂房的建筑面积为1691.69㎡,墙体立面面积为1607.08㎡,根据合同约定核算工程投资额约为31.9万元。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的规定,该工程应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实际未办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6月11日7时左右,工人张和林、何后从和魏从刚(三人均无高处作业资格证)到达淅河镇魏家畈村3组钢构厂房工地后准备焊接横梁,张和林、何后从两人站在脚手架上吊装镀锌铁件(脚手架高度约5米)。当时张和林负责托住铁件,何后从负责拉绳子吊装,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因焊接位置的两根立柱高度不一,无法正常焊接,三人便商量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这时聂炎带着早餐到达现场并吩咐三人一起吃早餐。由于张和林已在家吃过早餐,就没有从脚手架上下来,仍然双手抱着铁件,何后从随后从脚手架上下来开始吃早餐,大约几分钟后,突然听到铁件落地的声音,三人抬头的瞬间,发现张和林已从脚手架上坠落,且头部着地受伤。

(二)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聂炎和何后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大约30分钟后随州高新区淅河镇卫生院救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经现场诊断,初步判定张和林因伤势过重死亡。随后不久,随州市中心医院救护人员也到达事故现场,通过仪器检测,诊断后宣布张和林已经死亡。

(三)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积极协调,迅速促成魏海丰、聂炎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80万元,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张和林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在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违章进行高处作业,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

(二)管理原因

1、个体工商户聂炎,无钢结构施工资质,非法承揽钢构施工工程,聘用无高处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工人违章操作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2、自然人魏海丰,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建设钢构厂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3、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高新区分局,未认真履行城市建设管理执法职责,虽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魏海丰等人的非法建设行为,但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制止。

4、淅河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管辖区的非法建设行为巡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魏海丰等人的非法建设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随州高新区淅河镇魏家畈村“6.1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责的人员

张和林,男,随州高新区淅河镇魏家畈村钢构工程施工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在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聂炎,非法承揽钢结构厂房施工,聘用无高处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钢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工人违章操作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魏海丰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建设钢构厂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2、聂炎无钢结构施工资质,非法承揽钢构施工工程,聘用无高处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高新区分局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勇,中共党员,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高新区分局局长,因疏于管理、监管,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随州市高新区淅河镇魏家畈村违法建设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张勇进行批评教育。

2、高光良,中共党员,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高新区分局副局长,分管行政执法、法制教育、普法工作,因疏于管理、监管,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随州市高新区淅河镇魏家畈村违法建设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高光良进行批评教育。

3、杨成,非党员,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高新区分局片区中队长,因疏于管理、监管,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随州市高新区淅河镇魏家畈村违法建设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杨成的问题,移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立案处理。

(五)对淅河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淅河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管辖区的非法建设行为巡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魏海丰等人的非法建设行为。经查,淅河镇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没有做到持之以恒,存在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的问题。淅河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周勇同志(负责政府全面工作)应当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副书记朱洪波(2019年5月开始分管工业企业、安全、消防等工作)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人责任。

责令淅河镇人民政府向随州高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对周勇同志进行提醒谈话(约谈);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朱洪波同志进行提醒谈话(约谈)。

五、事故防范措施

淅河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本辖区企业及在建项目工程的安全检查,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违建不管的非法违法建设行为。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高新区分局要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行动,对非法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以铁腕手段加大整治力度和频次,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随州高新区淅河镇魏家畈村“6.11”

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19年10月24日


随州高新区淅河镇魏家畈村“6.11”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职务

  

  

组 长

刘耘禾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

刘  涛

市应急管理局副调研员


熊  方

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部长

龚紫轩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四级警长

张永光

随州高新区检察处副主任

晏明顺

市应急管理局调查执法统计科科长

毛  文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袁  威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队员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