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15时左右,210省道广水市蔡河镇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为查明事故原因,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以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河南省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2日,法人代表董永注册资金500万元,地址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漯舞路交叉口100米,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货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二手车交易、保险业代理。
2、河南省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1日,法人代表李亚丽,实际管理人刘建设,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11100100011941,地址漯河市经济开发区漓江路,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汽车销售(不含小轿车)、货物信息服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事故发生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广水市境内210省道23km+100m路段,南北走向,干燥沥青路面,坡度较大,路面糙度程度不够,车辆极易打滑。事故发生时该路段道路标线迷失,减速板破损。2017年4月23日,广水市公路管理局由于要对平洑线(210省道)K0-K24路段进行灾后重建施工,遂向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对该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的请示,广水市交警大队于2017年5月15日进行了批复,同意广水市公路管理局对该路段进行灾后施工,管制起止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正处于施工阶段,根据施工方案,应为半幅封闭式施工,但广水市公路管理局未按施工方案施工。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黄杰,男,41岁,居民身份证号:41302219760502301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三空桥乡张门集村楼台组,现居住地:信阳市平桥区团结路居委会,驾驶资历: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11月15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5日,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413000360476,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余仲安,男,49岁,居民身份证号:422224196810047812,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郝店镇郝店村新湾,驾驶资历: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0月14日,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4日,准驾车型:D,档案编号:4213802467,目前状态注销可恢复。事故发生时,驾驶鸿利达牌电动三轮车当场死亡。
程桂玲,女,45岁,居民身份证号:422224197210217843;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郝店镇郝店村新湾,事发时乘坐三轮电动车。当场死亡。
陈明珠,女,1岁,居住地:湖北省广水市郝店镇郝店村新湾,事发时乘坐三轮电动车。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肇事车辆情况
豫LA9965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时间2010年11月25日,审验至2017年11月29日。该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该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豫L5301号华骏牌挂车,登记车主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时间2004年12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该车状态:逾期未检验。以上两车实际车主均为该事故驾驶员黄杰。
鸿利达牌电动三轮车,该车为余仲安事发当日购买。
(五)车辆、痕迹检验情况
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420009195):
1、事故发生时,豫LA9965(豫L5301)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正面左侧与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前轮正面碰撞接触;
2、事故发生时,豫LA9965(豫L5301)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南北向行车道自北向南逆向行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南北向行车道自南向北行驶,事故双方在南北向行车道发生碰撞;
3、事故发生时,豫LA9965(豫L5301)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速度为58km/h左右,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行驶速度不能分析;
4、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车辆类型为三轮轻便摩托车。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5月9日,黄杰驾驶豫LA9965号(挂车豫L53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空车从信阳驶往广水,14时55分许,当车沿210省道由北向南至23km+100m处时,在超越前方同向严小明驾驶的旋耕机时而行至道路左(东)侧,与对向余仲安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后载程桂玲、陈明珠两人)相撞,造成余仲安、程桂玲当场死亡,陈明珠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货车驾驶员黄杰即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广水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指派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赶赴现场,随后广水市交警大队大队长张立新带员到场处置。得到报告后,广水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史洪波、副局长左大信等赶赴现场指挥,同时向随州市公安局、广水市安监局报告。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水市政府迅速成立了善后处理小组开展医疗救治、善后安抚工作,对遇难者家属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遇难者赔偿已进入司法程序,目前三名死者已经全部安葬。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黄杰驾驶豫LA9965号(挂车豫L53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经事故路段时,没有减速靠右通行,而是在下坡时对向有来车的情况下超车,导致在公路左侧与对向电动三轮车相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河南省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同意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黄杰挂靠该公司从事非法营运,且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
2、河南省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永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3、 河南省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同意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黄杰挂靠该公司从事非法营运,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事故车辆处于监管失控状态。虽然该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交注销事故车辆营运资格,并在《漯河日报》上声明注销不再使用事故车辆,但该事故车辆的营运资格实际上并未注销。
4、 河南省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建设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5、广水市公路管理局未按照施工方案采取半幅封闭式施工,未按《道路施工安全防护图》的要求设立明显、牢固的警示、导流标志以及安全防护隔离措施。
6、广水市交警大队对该路段监督检查不到位, 2017年5月15日批复事发路段5月1日起施工,实际上5月9日发生较大事故,仍未督促施工单位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10省道广水市蔡河镇路段“5.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安全管理不到位,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违章占道超车引发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黄杰,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导致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责任处理人员
按照“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要求,必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特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广水市交通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喻斌,作为该局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未认真履行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广水市公路局养护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均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但前期,喻斌因为其他严重违纪问题,已经给予其行政撤职、开除党籍的处分,建议对其不予追责,但广水市交通局党组应深刻引以为戒,召开班子会议,对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二)广水市公路局副局长余享明,作为该局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未认真履行生产安全监管职责,对广水市公路局养护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均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交通局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广水市公路局养护公司经理冯礼军,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未取得交警部门相关批复的情况下,提前开工对上述平洑线、牛程线部分道路进行维修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未及时彻底治理上述事故发生路段安全隐患的问题,均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广水市交通局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广水市公路局养护公司副经理朱长征,作为上述平洑线、牛程线部分道路维修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未取得交警部门的批复情况下,提前开工对该路段进行道路维修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未及时彻底治理上述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安全隐患的问题,均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建议由广水市交通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五)广水市公安局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左大信,作为该局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广水市交警部门存在的上述问题,均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广水市公安局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第二项之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广水市公安交警大队党总支委员、副大队长尚之义,作为该大队分管秩序管理领导,未认真履行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广水市公安交警部门存在的上述问题,均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广水市公安局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七)广水市交警大队秩序管理中队中队长谭伟,作为该大队《关于对316国道、平洑线、牛程线等线路段进行交通管制请示的批复》文书的具体起草和承办人,由于工作不认真负责,审批把关不严,导致该文书中存在时间上的逻辑错误;没有及时发现养护公司在没有取得批复而先行进场施工的问题。对此,谭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建议由广水市公安局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八)广水市交警大队蔡河中队中队长周红兵,作为该中队主要负责人,对该路段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该路段在上述事故发生前仍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过往辖区的车辆检查不细致,没有及时发现肇事司机及车辆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广水市公安局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九)广水市交警大队蔡河中队副指导员杨威,作为上述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安全管理的责任干警,对该路段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该路段在上述事故发生前仍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过往辖区的车辆检查不细致,没有及时发现肇事司机及车辆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杨威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建议由广水市公安局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行政处罚建议
1、河南省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同意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黄杰挂靠该公司从事非法营运,且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法人代表董永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随州市安监局对河南省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按规定予以的相应经济处罚。
2、河南省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同意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黄杰挂靠该公司从事非法营运,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事故车辆处于监管失控状态。河南省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建设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鉴于该公司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交注销事故车辆营运资格,并在《漯河日报》上声明注销不再使用事故车辆等相关情况,建议减轻或免除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河南省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抓好各个环节安全生产工作,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在公司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规范公司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坚决遏制伤亡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一是要严查非法改装、非法载人、强超强会、酒驾醉驾、无牌无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使机动车驾驶人紧绷安全弦。二是要加大国省道巡逻管控力度,尤其在恶劣天气来临时,在国省道事故多发重点路段必须见警察、见警灯,巡逻管控,警示提醒,查纠违章,减少事故发生机率。三是要加大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车辆、单位进行再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或通报相关主管部门,落实整改责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四是要加大安全设施的建设力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口、路段,加装黄闪灯和交通信号灯,并增加“事故易发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警示牌,解决提示牌缺失、标牌规格小、提示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五是要加强车辆年检管理,未经年检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运营,对检查中发现驾驶员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营运车辆未年检情况从严从重处罚。六是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与警示教育力度,采取手机短信提示、交警微信微博、典型案例曝光等形式,开展宣传攻势,营造“遵守交通法规光荣,违反交通法规可耻”的社会氛围。
(三)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坚决落实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责任,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安全隐患要整改落实到位,对重大隐患要限期治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对重点部位的施工作业要做好监控和安全防护。要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施工安全现场监管,坚决杜绝无视工程安全和质量而赶工期的行为,保障安全施工。要对公路急弯、陡坡、重点路段、桥梁、涵洞等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完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灯光,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210省道广水市蔡河镇路段“5.9”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
2017年8月 日
210省道广水市蔡河镇路段“5.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签 名 | |
组 长 | 刘耘禾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 |
副组长 | 陈家斌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 |
成 员 | 杜冬青 | 市纪委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 |
叶华忠 | 市总工会副调研员 | ||
范征 |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 | ||
黄 攀 |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 ||
毛 文 |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