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3.28”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9-08-13 12:26 信息来源: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admin 审核: 应急管理局 字号:[ ]

2019年3月28日上午9时左右,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设三连跨三层钢构生产车间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刘耘禾高度重视,迅速安排调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要求企业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随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3.28”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13日,法人代表朱宁,总经理杜琦,注册地址:汉川市北桥科技工业园,注册号为4209010005990,注册资本为5700万元,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技术服务与配套服务;钢结构、彩钢板、金属门窗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光伏发电。

2、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

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7日,法人代表朱新来,注册地址:阳新县韦源口镇春湖新村13号101室,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经营范围:钢结构制作安装;铝合金安装;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购销。

(二)项目建设情况

工程名称:综合仓库(新建三连跨三层钢构生产车间),工程地点:湖北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內,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6824平方米。工程发包方为湖北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方为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盛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中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钢结构施工,湖北盛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土建施工。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安装发包合同,发包范围:一栋三层轻钢结构车间的安装及保修,主体包括经发包人确认招标图纸所涉及标高±0.000m以上主次刚架及夹层框架梁、楼承板、吊车梁、钢楼梯(含栏杆扶手)、检修梯、单层彩板保温屋盖、屋面采光带、双层彩板保温墙面及排水系统等钢结构分部工程。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分期提供施工图纸明确的主要成品构件材料,且安排施工管理人员指导、协调、控制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按技术等级需求配齐配足相应机具设施、人员及相应施工辅料(由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代购),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发包工程进行具体施工直至整体竣工交付。 

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3月28日上午9时左右,工人刘大宝在新建三连跨三层钢构生产车间二层横梁(距离地面约16.3米)作业,在完成框梁高强螺栓初拧工作后,擅自解开固定在横梁端的安全带,去解吊车吊钩的途中遇到原本应该用吊车调离的挂篮(重量约25KG),徒手将挂篮提起丢至地面,安全带被挂篮卡住,挂篮在坠落过程中带动安全带把刘大宝带了下去,刘大宝先掉到一层平台梁(距地面约10.5米),身体受到撞击后又坠落到地面。

(二)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地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刘亚强就事故情况向公司相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大约40分钟后120救护人员赶到,经现场诊断,刘大宝因伤势过重死亡。

(三)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多方协商,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90万元,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刘大宝无高处作业操作证,在高处二层横梁(距离地面约16.3米)取挂篮时擅自解开安全带,徒手将挂篮提起丢至地面,违章作业,导致挂篮在坠落过程中带动安全带把人一同带下坠落地面。

(二)管理原因

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聘用无高处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仅局限于口头传授,无任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擅自解开安全带,徒手将挂篮提起丢至地面的违章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对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是否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情况审核把关不严。

随州市住建局:没有落实好《随州市高新区管委会 随州市住建委关于支持随州高新区实体经济发展的会议纪要》精神,对缺少前置条件,急需开工的重点项目,没有提前介入安全监督,对新建三连跨三层钢构生产车间的建设没有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3.2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责的人员

刘大宝,男,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临聘人员,无高处作业操作证,高空作业时擅自解开安全带,徒手将挂篮提起丢至地面,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朱新来,男,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聘用无高处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聘用无高处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是否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情况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朱新来,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杜琦,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是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检查、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四)建议实施问责的单位

随州市住建局,对缺少前置条件,急需开工的重点项目,没有提前介入安全监督,对新建三连跨三层钢构生产车间的建设没有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责成随州市住建局向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和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强化技术和管理措施,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违章作业,确保安全施工。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要聘用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应对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进行审核,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二)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阳新县中兴建筑有限公司和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作业场所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

(三)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市住建局要切实加强建筑市场安全监管,认真履行建筑市场的行业监管职责,彻底消除监管盲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本辖区企业的安全检查,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确保生产安全。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3.28”高处坠落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19年7月1日                 


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3.28”高处坠落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职务

姓名

职务

组 长

刘耘禾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

刘涛

市应急管理局副调研员

成 员

叶华忠

市总工会副调研员

余文鑫

市检察院检察官

吴华安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三级警长

晏明顺

市应急管理局调查执法统计科负责人

毛文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袁威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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