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8”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9-09-10 17:38 信息来源: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admin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2019年4月28日8时30分许,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印象小区6号楼建筑工地内,一辆运送水泥的货车在挪车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名搬运工死亡。

事故发生后,曾都区人民政府成了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印象6号楼项目部“4·28”一般安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发生单位涉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据《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报请随州市人民政府提级调查。

2019年7月16日,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8”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为随州印象小区6号住宅楼,位于曾都区南郊办事处柳树淌社区二组解放西路370号,建筑占地面积618.23平方米,建筑面积16587.84平方米,建筑层次29层(局部30层),框剪结构,合同造价2582.19万元,合同工期720天,开工日期2018年6月1日。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8〕0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213011804260115-SX-020)。

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随州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随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为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襄阳华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上单位均具备建筑工程相关资质。工程安全监管机构为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

(二)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位于随州市解放路245号,成立于2005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靳军,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万圆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77577191K。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装饰装潢、预制构件生产、销售,建筑机械修理,市政工程。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4月15日,成立随州印象小区6号楼工程项目部,任命郑之问为项目负责人,蒋大明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事故车辆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运送水泥的车辆是一辆红色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鄂S20670,核定载人数3人,核定载质量1995kg(事故当天运载水泥质量13000kg),外廓尺寸6990×2460×2980mm,《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于2018年6月30日购买了商业保险和强责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货车是魏攒攒于2018年6月从张缘涛(随县柳林镇人)手中购买的,目前没有过户。经检验鉴定,该货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身及附件齐全完好。

车辆驾驶人魏攒攒,男,汉族,现年27岁,现家庭住址:随州高新区淅河镇魏畈村十组沙畈813号,《驾驶证》有效期限:2015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4日,准驾车型B2。经血液抽样检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0。

(四)货物购买及运输情况

建筑用水泥供货方为随州市宇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随州市曾都区金色港湾9栋南13号,2016年4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倪礼宏,业务负责人倪清扬,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89LGW14。主要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普通货物运输,建筑附属工程施工等。以下简称宇鸿公司),购买方为施工单位,但水泥的购买、运输和货款结算,买卖双方都是与中间人余世清(女,汉族,现年55岁,户籍所在地:曾都区府河镇柿园河村二组,现住址:曾都区南郊办事处瓜园社区居委会四组)联系。

宇鸿公司与魏攒攒口头约定:宇鸿公司聘用其为该公司运送水泥,按运送货物吨位结算运费,随州城区53元/吨,魏攒攒负责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签收。搬运工是魏攒攒雇请的,并由其支付装卸费。

(五)事故现场平面布置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随州印象小区6号楼建筑工地靠西侧材料堆放棚与水泥搅拌站之间的临时道路上,道路宽4米。材料堆放棚长10米、宽6米,钢制质材,用方钢作为支撑立柱,西边存放水泥、东边存放保温材料。施工现场设置了封闭围挡,施工场地(包含临时道路、材料加工区)地面全部进行了硬化。

(六)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签订有《工程发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办理了安全监管手续,提供了施工现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制定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聘请了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派驻了安全管理人员统筹协调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七)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依法制定了保障工程施工的监理计划,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对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进行了审核,按照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定期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下达了隐患整改通知单12份、对整改结果进行了复查,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报告。

综上所述,监理单位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八)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依据《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程序》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方案)》,工程开工初期组织召开了安全技术交底专题会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开展了安全专项巡查、抽查活动,暂查程序性安全验收(程序、基础、主体、装修)4份,下达《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责令整改通知书》3份、《监督检查记录通用表》17份,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综上所述,安全监管机构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4月27日晚,倪清扬接到余世清打来的电话,让他明天送13吨水泥到随州印象建筑工地。随后,倪清扬打电话告诉魏攒攒,让他跟余世清联系具体送货地点。

2019年4月28日5时许,魏攒攒用小车接上搬运工魏由华(死者)和蒋光树(男,现年53岁,现住址:随州高新区淅河镇东星村十二组丁家老湾369号),到曾都区南郊宏发停车场开他的货车往随州印象建筑工地送货,当时货车上已经装有13吨水泥。6时左右,货车到达随州印象11号楼建筑工地,他们先卸了8吨水泥。因下雨,他们待雨停后在8时左右到达随州印象6号楼建筑工地。魏攒攒和工地门卫夏明斌联系,夏明斌指定了卸货地点。8时30分许,货车倒进去停在材料棚靠堆放保温材料处,车头朝东。两名搬运工来到货车尾部打开车厢左后侧墙板准备卸货,夏明斌站在货车尾部不远的地方看着他们卸货。因货车停放位置靠材料棚太近,墙板被保温材料搁住了放不下来,蒋光树就让魏攒攒把货车往前挪一下。魏攒攒便启动货车慢慢向前挪动,魏由华和蒋光树一前一后,二人相向地抬着墙板跟着车走。货车大约挪动了一米远,魏由华被车厢墙板挤在工棚的立柱上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魏攒攒迅速拨打了120,之后又拨打了110。大约10多分钟,救护车来到事故现场,并及时将魏由华送往随州市中心医院救治。9时左右,随州市交警四大队警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随后,将肇事车辆带走。9时许,魏由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意见:死者魏由华系因车祸致腹部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2019年5月9日,施工单位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人道主义补偿协议书》,死者已安葬,善后赔偿还在处理当中。

(四)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魏由华,男,汉族,现年54岁,家庭住址:随州高新区淅河镇魏家老湾村六组。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车辆驾驶人魏攒攒违章操作,在货车车厢板打开且有搬运工抬着的状态下移动车辆,导致搬运工魏由华挤压受伤致死。

(二)管理原因

1、随州市宇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聘用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辆非法营运,未对外聘车辆进行安全管理,车辆长期超载运行,未对驾驶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

2、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水泥供货商运输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未制止车辆长期超载运输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魏攒攒,男,货车驾驶人,在车厢墙板没有关好且有人抬着时违章操作挪动车辆,引发车辆伤害事故致人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随州市宇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聘用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辆非法营运,未对外聘车辆进行安全管理,车辆长期超载运行,未对驾驶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水泥供货商运输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未制止车辆长期超载运输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

1、随州市宇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2、建筑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对所有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安全专项整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外来车辆和人员的管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8”

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19年8月19日

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8”

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职务

  

  

组 长

刘耘禾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

刘  涛

市应急管理局副调研员

成 员

吴华安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三级警长

余文鑫

市检察院检察官

熊  方

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部长

晏明顺

市应急管理局调查执法统计科负责人

毛  文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袁  威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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