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起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执法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5-09-26 10:08 信息来源: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 应急管理局 字号:[ ]


为持续强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通报2025年全市四起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一、20251月,接群众举报,广水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广水办事处李家岗李某某居民房进行检查,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成品131件,涉案金额1.5万元。经查,屋内所存烟花鞭炮系李某某所有,为谋取私利,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孝感购入烟花爆竹储存至其居民房,再向其居住地及其周边销售。当事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广水市应急管理局对责任人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31件。

二、2025220日,随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中发现某加油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2025113日至218日期间擅自向机动车辆销售汽油、柴油。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汽油、柴油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202541日,随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企业开展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电子硅胶的在役化工装置(防爆高速分散机)无正规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安全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属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条“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处以罚款。

四、202541日,随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企业开展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环氧树脂灌封料的在役化工装置(反应釜)无正规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安全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属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条“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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