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和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事项 类型 | 告知承诺方式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1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79号令修正) | 第二十五条(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市应急管理局 | 人社部门 | 行政许可 | √ | |||
2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第八条(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市应急管理局 | 人社部门或保险公司 | 行政许可 | √ | |||
3 |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申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57号,79号令修正)
| 第十八条(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 市应急管理局 | 规划部门 | 行政许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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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 | 第十六条(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 市应急管理局 | 住建部门 | 行政许可 | √ | |||
非煤矿山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 第十二条(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市应急管理局 | 住建部门 | 行政许可 | √ | |||||
5 |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合格证明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 | 第六条(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 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部门 | 行政许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