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细则》是指《市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法制审核范围。《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案件移送、其他等六类内容为法制审核范围。
3、材料及意见。根据《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案件调查报告、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相关调查取证材料、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其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和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等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超出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4、审核内容、意见和执法建议。根据《细则》第七条审核以下方面:主体和资格、事实定性、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合法性和合理性)、文书、移送;审核意见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事实定性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决定建议,适用法律不准、执法文书不规范提出改正建议,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符合移送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5、异议解决。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报请部门负责人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