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在认真调研、多次研讨的基础上,结合随州实际,起草了《随州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25日,为期30天。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邮箱、快递等方式积极建言献策。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李巧玉
联系电话:0722-3584107
电子邮箱:1341660776@qq.com
快递地址:随州市交通大道K010号
附件:
随州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九小场所”(小购物场所、小餐饮场所、小住宿场所、小公共娱乐场所、小休闲健身场所、小医疗场所、小教学场所、小生产加工场所、小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和存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依规做好本辖区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对辖区内“九小场所”、村(居)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以及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等。公安派出所重点负责辖区小住宿场所、小休闲健身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并指导、监督小住宿场所建立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商务部门负责小购物场所消防监督检查,以及商贸行业和流通产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小餐饮场所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在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并且未设置易于从房间内部开启装置,便于逃生和救援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六条 文旅部门负责小公共娱乐场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涉旅单位、农家乐、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督促旅游经营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七条 卫健部门负责小医疗场所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场所、核心部位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强化风险管控,遏制医疗卫生领域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教育部门负责小教学场所以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各级学校及小教学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并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第九条 经信部门负责生产、仓储、“三合一”场所、小加工厂房、小手工作坊、小仓储物流场所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未办理工商执照的有生产、仓储、“三合一”场所、小加工厂房、小手工作坊一律予以关停或取缔。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小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和存储场所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对违规储存、销售危险化学物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小养老院、福利院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房产开发商或产权方向业主或租赁方提供符合国家建筑防火规范并经验收合格的建筑;负责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和智能充电设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负责督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落实居民小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双随机系统抽取的“九小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加大对行业部门、基层派出所的指导力度。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全面摸排辖区“九小场所”,逐户建立登记表和工作台账,细化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住宅小区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履行初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第十六条 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共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确保消防车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其它相关部门也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切实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对“九小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除检查本条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对“九小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附件),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责令改正情况,一式三份经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场所)负责人签名,于检查三日内盖章后移交辖区消防救援大队一份,检查部门或镇(街道)存档一份,被检查单位一份。
第二十条 对“九小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或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属地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消防部门。
(一)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整改完毕的,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二)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未整改的移交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或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九小场所”是指下列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等;(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三)住宿场所:客房数50间以下的小旅馆;(四)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和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五)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床位数50张以下的各类医疗机构、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六)教学场所:床位数10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七)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服装厂、小型生产加工企业;(八)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九)物资储存场所: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库,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场所,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内的,由消防救援部门实施消防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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