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随州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随政办发〔2016〕47号)要求,结合《随州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抽查事项清单,对随机抽查范围的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安全风险防范,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着力提升监管执法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抽查安排
(一)抽查时间
2024年3月中下旬至4月底,具体时间由检查组自行确定。
(二)抽取人员
结合我局实际,从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3名,抽查企业6家。(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安排部署。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本计划的统一部署,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完善机制和流程,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按要求完成抽查计划。
(二)履职尽责,提升服务意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检查人员对被抽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检查时,要认真履行职责,仔细核查清单内容,要严格遵守各项程序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信息公开,强化信用监管。要做好检查结果的公示,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求,及时将检查结果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促进形成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的社会氛围。
附件:1.2024年度第一批“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人员和企业清单
2.2024年度第一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附件1
2024年度第一批“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人员和企业清单
成 员 | 抽查企业 |
张 鹏 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办公室副主任 袁威 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二大队副大队长 李 栋 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队员 | 湖北省随州市新瑞兴石业有限公司 |
随州市鸿荣盛玩具有限公司 | |
湖北德晟化工有限公司槐东加油站 | |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卷烟厂 | |
广水市关庙加油站 | |
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附件2
2024年度第一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1 | 市应急管理局 | 主要负责人履职责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现场监督检查 |
2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 2.1资金投入保障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现场监督检查 |
2.2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 ||||
2.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
2.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
3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现场监督检查 |
4 | 市应急管理局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4.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现场监督检查 |
4.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 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 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 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 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
4.3新员工、转岗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 ||||
4.4培训时间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 ||||
4.5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
5 | 市应急管理局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 5.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现场监督检查 |
5.2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
6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现场监督检查 |
7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备情况 | 7.1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现场监督检查 |
7.2安全设备维 护、保养、 检测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
8 | 市应急管理局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8.1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现场监督检查 |
8.2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
8.3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
8.4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
8.5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 ||||
9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 | 9.1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离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现场监督检查 |
9.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锁闭、封堵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 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 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
10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 10.1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现场监督检查 |
10.2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
11 | 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现场监督检查 |
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 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
编制应急预案前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 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 调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 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 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 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 |||
12 | 市应急管理局 | 双重预防工作制情况 |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现场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