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2-12-29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编辑 |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 审核 | 李发兵 |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二、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定的权力,它基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对案件的理解程度、对法律法规的把握能力,在相似的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不同幅度的行政处罚。制定裁量基准,对全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事项做出了相对统一的标准,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标准不统一、畸轻畸重等问题,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主要内容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包括三个部分,分为适用规则、裁量基准和行政执法“四个清单”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适用规则对日常执法实践中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裁量基准对现行的35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裁量细化;第三部分行政执法“四个清单”规定了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明确基准的适用范围。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局名义或根据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本基准确定幅度实施罚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湖北省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鄂应急发【2020】23号)实施。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辖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参照执行。
(二)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分为不同裁量阶次。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适用情形,不再作一一列举。
(三)明确首违不罚和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市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的和免予行政强制执行的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修订)>等清单的通知》(鄂应急发〔2022〕19号)规定执行。
(四)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明确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
(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五、其他说明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印发。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裁量基准发布实施后,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事项发生变化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