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发布日期:2024-11-29 信息来源: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应急管理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

自本戒严令发布之日起至2025510日。

二、戒严区域

全市所辖林区及林缘500米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规定

戒严期间内,凡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荒、烧杂草、烧秸秆、烧田埂、烧垃圾、烧垦开荒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扫等。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野炊、放孔明灯、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火种进入禁火区域。

(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开展动火施工、烧电焊、切割、爆破、演练、打靶、冶炼、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六)严禁擅自挤占、损坏、挪用、拆除森林防火宣传牌和水灭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防火隔离带和森林火险监测预警设施等。

(七)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登记、检查,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九)严禁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其他事项

(一)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二)严格落实重要卡口值班值守制度,全面开展敲门行动,向林区及林缘500米内的居民发放宣传资料,严守防火规定,推动群防群治。

(三)戒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落实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严格野外火源管理,严厉打击违规用火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违反本戒严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森林防灭火值班电话:

随州市:0722—3596110

随 县:0722—3339222

广水市:0722—6234606

曾都区:0722—3246232

随州高新区:0722—328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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