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应急办〔2021〕2号
关于印发《随州市机械铸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安监局:
按照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工贸企业行业特点,针对机械铸造、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作业活动(以下简称:高温熔融金属)存在高温能量、吊装的高空势能等危险源,部分企业还存在煤气、天然气、惰性气体等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容易发生高温灼烫、高处坠落、遇潮遇水爆炸、火灾爆炸及中毒窒息等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现制定《随州市机械铸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和监管特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随州市机械铸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4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强化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淘汰落后装备工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坚决防范遏制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严惩屡教不改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对象
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包括熔融金属吊运、运输及浇铸等)作业的企业,重点包括铸造企业中单炉(包括电力能源的感应炉、电弧炉等,石化燃料能源的转炉等)容量2吨以上或者盛装高温熔融金属容器的容量0.2吨以上的企业,以及高温熔融金属采用人工转运、浇铸且岗位集中作业人数在3人以上的企业。
三、整治重点
(一)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
重点整治:“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入脑、不入心,风险意识、安全发展理念淡薄,管控风险能力、隐患排查治理内生动力不足,不积极主动排查整改自身存在的事故隐患,甚至对一线岗位人员“三违”行为习以为常;外包项目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等。
重点检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情况;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约定等情况。
(二)安全培训不到位的问题
重点整治:安全培训内容针对性差,考核随意,不按规定落实全员培训,考核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不强;“三违”问题突出。
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培训经费列支、使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及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按照标准规范配备、发放、佩戴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等情况。
(三)预案管理和应急保障、演练不到位的问题
重点整治:综合性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针对性不强;实战化、常态化演练不足,应急物资、装备、经费、人员、技术等各方面的保障未落实到位;预案培训和逃生自救常识培训针对性不强。
重点检查:应急预案制定、备案、修订和编制情况;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和应急值班人员配备情况;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及实战化、常态化演练情况和演练效果评估、改进、修订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装备及维护、保养、使用等情况。
(四)作业现场制度落实不到位及“三违”问题
重点整治: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和连铸,有色金属火法冶炼,铁合金生产,黑色、有色金属铸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企业中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的工艺设备。
重点检查:煤气安全设备设施设置情况;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到位情况;铸造装置维护情况;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与标准的符合情况;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批制度落实情况;作业现场“三违”现象等。
四、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2021年3月1日开始,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明晰台账,自查自纠阶段(3月—6月)。各地于3月底前要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晰监管底数,明确任务分工,完成动员部署。4月15日前,各地要按照《机械铸造(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1)要求,完成辖区内铸造企业以及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作业环节的基本情况排查。6月底前,要督促有关企业对照整治要求(参照附件2),全面完成排查并落实整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按照一企一策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强化执法、闭环管理,整治推进阶段(7月—9月)。参照《机械铸造(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安全执法检查表》(附件2),各地要对整治对象进行“地毯式”、“拉网式”的全覆盖安全检查,全面促进和提升机械铸造(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三)总结评估、研判分析,全面提升阶段(10月—11月底)。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监督检查,定期梳理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研判分析和信息收集,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短板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确保专项整治扎实推进,确保隐患全部整改到位。进一步督促企业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着力构建安全自查自纠自改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科技革新、淘汰落后,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严格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要求,督促企业立即停止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改造,及时淘汰落后,根除重大安全风险。关口前移,加强指导和把控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关,督促企业选用先进设备与工艺,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强化智慧监管、柔情服务,营造亲清政商关系。要充分运用工贸“摸家底”系统,拓展线上执法检查方式,提升智能化监管水平和工作效能。在“云上+线下”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在执法检查中,对企业已自行发现并正在整改中的问题隐患,以及已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的,可暂时不予处罚。弘扬“店小二”精神,柔性服务,进一步营造亲清政商关系。
(三)严格对标对表、刚性管理,压实监管检查责任。各地要重心下移,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企逐项检查、确认、签字,确保受检企业和检查项目无遗漏;要对标对表,刚性管理,逐企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或整改、或处罚、或停产、或关闭等处置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对漠视专项整治行动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处重罚,敢做“黑包公”,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抓铁有痕”。
(四)加大督办力度、重点抽查,巩固专项整治效果。市局将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并分别抽查企业1--2家,以检验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效果。对发现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屡教不改的,将依法从严上限处罚;同时,对专项整治行动不认真、执法检查不愿不敢“亮剑”的,将予以严肃通报批评。
请各地在3月底、4月15日和11月19日前分别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机械铸造(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基础科。联系人:项先宝;电话:0722-3591238;邮箱:1079346106@qq.com。
附件:1. 机械铸造(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2. 机械铸造(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安全执法检查表
附件1
机械铸造(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点 | 企业类型 | 主要工艺 | 排查时间 | 排查企业基本情况 | ||||
熔融金属种类 | 最大单炉量(吨) | 最大转运容器量(吨) | 铸造企业转运、浇铸岗位集中作业人数 | 项目投产时间 | ||||||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1.“企业类型”按照有色金属(即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机械铸造(含高温熔融金属)两类,填写对应类型;
2.“熔融金属种类”根据企业实际填写,如:铁、铝、铜、锌、铝合金、锌合金、矿石熔渣等。
附件2
机械铸造(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安全执法检查表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有色金属□铸造 企业地址: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方式方法 | 处罚依据 |
1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操作证。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七条。 | 1.查阅相关组织机构、人员任命文件; 2.查阅相关合格证、操作证及企业特种作业岗位设置情况; 3.现场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2 | 未按照要求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1.查阅相关培训档案; 2.抽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3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定期组织演练。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七十八条。 | 1.查阅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 2.查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4 | 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造成其安全技术性能降低。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对照现场设备和设备台账资料,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5 | 建(构)筑物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没有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没有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1.现场检查涉及高温熔融金属的建(构)筑物情况; 2.查企业是否建立相关安全检查制度及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3.查企业是否有检查的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检查。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6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等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 现场抽查: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路线下方及易受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7 |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企业起重机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4.4条;《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6.1.7条;《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JB/T7688.5-2012)第4.3.2条、第4.5.1条。 |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铸造企业起重机驱动装置中是否设置两套独立的工作制动器。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8 | 没有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等)和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耳轴等)进行安全检查或探伤检测。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 1.查企业是否建立相关安全检查制度; 2.查企业相关安全生产检查探伤的台账记录; 3.查企业是否有检查、探伤的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检查探伤的情况; 4.查企业对定期检查、探伤发现的隐患是否落实整改。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9 | 高温熔融金属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有非生产性积水、潮湿,或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2013)5.7.4条。 | 现场抽查: 1.查看公司制定的铝熔炼、浇铸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防止爆炸、伤人措施并严格执行。如铸造前,是否按照规程检查并确认保温炉、安全装置等设备完好,是否保证铸造井内安全水位。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如有)是否有正常检修维护或更换; 2.查看高温熔融金属生产、处置和贮存设施附近、运输线路及附近区域是否有积水,上方是否存在滴、漏水隐患; 3.查看铸造、浇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九十九条。 |
10 | 高温工作的熔融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 查看相关说明书,现场检查;有条件的进行现场试验。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11 | 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在线监测报警装置。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 现场抽查: 1.高炉、转炉、煤气柜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平台、加压机间、其他煤气设施等)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定期检测,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 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正常使用(电源、显示等),是否实现在线监测。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12 |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10.2.1条。 | 现场抽查: 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2.吹扫介质是否为氮气、蒸汽或合格烟气。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13 |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 查看相关说明书,现场检查;有条件的进行现场试验。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14 | 带式输送机的通廊采用可燃材料建设,超过120℃的烧结矿使用皮带输送。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 第6.2.1条和第6.5.1条。 | 现场抽查: 1.烧结矿、煤、焦炭、石灰石等物料的带式输送机通廊是否采用可燃材料建设; 2.查看测温装置,是否存在超过120℃的烧结矿使用皮带输送的现象。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15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四十二条。 | 1.查阅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台账、发放记录;抽查岗上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2.现场检查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张贴情况。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