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行政检查频次上限的公示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进行公示: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特此说明。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