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4-09-18 10:03 信息来源: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 应急管理局 字号:[ ]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受托方:随州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一、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委托方委托随州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随州市应急管理局部分行政执法权,随州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是受委托方。

二、委托方式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随州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随州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接受委托后,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随州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使用加盖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的统一格式执法文书,随州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行为受随州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

三、委托范围和权限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下列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随州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检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

()行政处罚权。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行使委托单位行政处罚权。

()其他权力。市委编制部门文件规定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实施的其他权力。

四、委托执法的监督管理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委托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根据财政预算安排,为受委托单位提供执法工作经费、装备,改善办公、办案条件,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提高执法监察能力,并帮助申办行政执法证件;提供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加强对委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单位的委托执法关系。

()随州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应当自觉接受随州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发现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相关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案件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等有关规定,持续改进、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按时组织参加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随州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415日起至2029414日止。委托期限为5年,到达期限或者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重大调整的,双方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六、法律责任

()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七、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八、本委托书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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