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4年
非煤矿山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第一批)
为督促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随州市应急管理局梳理了一批近年来全市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现予以公布曝光,警示矿山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
案例1
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对
曾都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非煤矿山 重大事故隐患
【要旨】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0日,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随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检查组对曾都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号生产系统存在新使用钢丝绳未检测、提升系统未设置过卷缓冲装置和排水管直径小于设计值等3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相关规定,上述3处事故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结合检查情况,依法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查处理由及结果】
曾都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随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随应急规〔2022〕1号)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4、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项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7项及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4.1万元(肆万壹仟元整)罚款。
【案例评析】
2023年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年。曾都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非煤矿山企业,在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检查组检查时仍然存在3条重大事故隐患,暴露出该公司 “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未筑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非煤矿山安全工作要求有差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等问题。作为矿山监管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做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因此,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对曾都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倒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2
广水市应急管理局对
广水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事故隐患 隐患管理违法
【要旨】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9日,广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广水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1.矿区南部、北部底部边坡过陡,存在掏采现象;2.露天采场多处作业面,分层不明显,中部堆土过高,未及时清理;3.露天采场+233平台未设置指示标志;4.矿界周边道路旁部分截排水沟淤堵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主要证据为:1.《现场检查记录》{(广)应急检记〔2024〕5号}证明该公司存在包括4条安全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消除等行为;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广)应急责改〔2024〕5号}证明该公司存在4条安全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消除等行为;3.《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存在4条安全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等行为;4.现场拍摄照片证明该公司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消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罚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在类似案件执法中的参考借鉴价值是对现场违法行为,存在多个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没有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就应该适用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可能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存在法律处罚竞合的现象,需要依据现场调查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案例3
随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某基建矿山施工单位
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8日,随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驻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矿山项目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时,发现该公司项目部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查处理由及结果】
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的规定,根据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参照《随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第八条第4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数量在16人及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案例评析】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方面,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能提升员工的安全作业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某某矿山基建工程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的规定,随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山施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有效规范了矿山建设行为,实现了矿山建设全过程监管。
案例4
随县应急管理局对
随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2日,随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随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某某铁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条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
随州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作出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行政处罚案是一起有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因此,依据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随县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查处,倒逼矿山企业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