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几乎囊括了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为,从方方面面守护我们的生活。2023年5月是全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
今年的“民法典宣传月”的主题是“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中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都有哪些相关内容呢。下面通过案例解析一起来学习了解吧!
PART 01生产经营场所的安保责任
·案例·
刘某与朋友一起去KTV唱歌,在店里,他目睹两伙人因口角互相投掷酒瓶、打火机,结果引发了火灾,刘某在火灾中受伤。
·条款·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 、商场 、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解析·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疏散踩踏、电梯异常等事故,往往影响大,人员伤亡严重。而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这些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
《民法典》规定,如果因履职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除了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外,还要承担民法中的侵权责任。
PART 02工作中致人损害
·案例·
甲公司与乙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派驻合同,约定乙保安公司负责甲公司厂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不料,甲公司的一名员工耿某在厂区内被乙保安公司正在巡逻的巡逻车撞伤。法院认定甲公司与乙保安公司之间形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耿某在甲公司内被巡逻车撞伤,巡逻车驾驶人是直接的侵权人,但因驾驶员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其所在单位兴扬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条款·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析·
《民法典》中的该条款,一是赋予了用人单位追偿权,即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二是补充责任向相应责任的转变。在民法理论中,“补充”二字意味着在责任承担上有严格的先后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将“补充”二字删掉,意味着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在责任承担上无先后顺序。
从性质上看,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工作人员,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只赋予了用人单位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而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向有一般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需证明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工作人员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员工;执行工作任务一般指执行单位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PART 03高空抛物不再任性
·案例·
某小区一名老人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后死亡,找不到肇事者,谁来负责?物业有责任吗?
·条款·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解析·
《民法典》明确列明“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增加了禁止性原则规定;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即未找到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后,这些人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这符合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此处的修订属于补充完善;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与责任;新增了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
《民法典》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这就要求物业公司必须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去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及时检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消除隐患、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如果抛物、坠物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物业公司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要与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新增了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的规定,督促了公安机关等部门查清实际侵权人,只有在调查不出的情况下,同楼的其他使用人才有可能“ 连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