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应 急 管 理 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开展2022年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联合 双随机抽查和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5 08:45 信息来源: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 应急管理局 字号:[ ]

随应急发〔20226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开展2022年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联合

双随机抽查和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应急管理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联合双随机抽查检查和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应急发〔20226号)和《关于印发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随双随机办〔20224号)的有关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决定开展决定联合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双随机抽查检查和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检查和执法的主体

此次联合双随机抽查检查和执法工作由市县二级应急管理和经信部门联合实施,行政处罚以应急管理部门为主实施。

二、抽查和执法的对象

一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是钢铁、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

三、抽查检查和执法的内容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情况。三是钢铁企业按照钢八条,粉尘涉爆企业按照粉六条的检查事项开展检查和执法。

四、抽查检查和执法分组安排

市级本次抽查检查共成立3个检查组,抽查企业14家,县(市、区)级检查辖区内企业总数不少于2%的企业。市县可以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湖北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开展本次抽查检查和执法工作。

五、抽查检查和执法任务完成时限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联合双随机抽查检查和执法工作于6月开始至11月结束,其中钢铁、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抽查检查和执法工作要按照湖北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要求,于9月上旬前完成工作任务。

六、工作要求

应急管理部门和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联合双随机抽查和执法工作,各司其职,依法履职,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任务高质量的完成。6月底前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计划;11月底前要认真总结分析 ,并将工作总结和工作完成情况表(按附件4要求)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袁威(应急),0722-3591123钱亨(经信),0722-3596180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的条件

2.“钢八条粉六条检查内容

3.市级联合双随机抽查检查和执法分组

4.联合双随机抽查检查和执法工作完成情况表

       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630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需要满足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附件2

钢铁企业钢八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处罚依据

1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4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2规定: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3规定: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6规定: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查阅资料:

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

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5.17规定: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现场抽查:

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2)冷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走行区域内(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工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15m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2m,宽度超出冷热修工作区1m以上实体耐火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12.3.3规定: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9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区域应设置事故罐,事故罐放置应在专用位置或专用支架上,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4.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1.查阅资料: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容。

2.现场抽查:

1)连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含按需设置的中间溢流罐)、中间罐漏钢坑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2)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包等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9.1.41款规定:转炉氧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2款规定:转炉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副枪应自动升起,停止测量。转炉副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0.1.8规定: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

11.1.4规定:受钢液高温影响的水冷元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在断电期间保护设备免遭损坏;可能因冷却水泄漏酿成爆炸事故的水冷元件,如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应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发出后,氧枪应自动提升并停止供氧,停止精炼作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现场抽查:

1)转炉氧枪、副枪各枪位停靠点是否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副枪,是否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2)电弧炉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自动断电和提升电极设置联锁;

3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是否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设置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规定: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8.2.4规定: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检测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说明:本条指煤气加压机房、风机房和混合装置区域。

9.2.2.3规定: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现场抽查:

1)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煤气柜、加压机、抽风机、混合站等煤气区域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加压站房和其他煤气设施等区域)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校准周期内;

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电源、显示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7.5.2规定:……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10.2.1规定: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查阅资料:

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审批材料;

2)审批单中的安全措施,是否涵盖隔断煤气来源和规范吹扫置换要求。

2.现场抽查:

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规范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2)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是否规范隔断煤气;

3)煤气设施吹扫置换结束后,吹扫介质管道是否与煤气管道物理断开或规范堵盲板。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8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第1-10

1.查阅资料:

设备资料清单和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设备。

2.现场抽查:

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材料和工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粉尘涉爆企业粉六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1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1规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规定: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规定: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1.查阅资料: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2.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3.2规定: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规定: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现场检查:

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

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7规定: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现场检查:

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4.2规定: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

6.4.5 规定: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现场检查:

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的杂物去除、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6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3规定: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规定: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规定: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规定: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1.查阅资料:(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

1)现场和相关设备实施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及效果;

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市级联合双随机抽查检查和执法分组

执法

检查组

抽查企业

第一组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市经信局经济运行科科长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队员

项先宝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队员

   1

联络员:袁   0722-3591123

随县雄丰布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金辉铝业有限公司

随州市环贸纺织品有限公司

随州市正宏纺织有限公司

湖北耀坤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组

    市应急局危化科科长

    市经信局行业管理科科长

加梦洋  市应急局危化科科员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队员

    1

联络员:加梦洋  0722-3590005

随州市靖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随州市鸿伟化工有限公司

随州市乾泰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瑞泰气体有限公司

第三组

    市应急局基础科科长

    市军民融合办秘书科科长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队员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队员

    1

联络员:閤    0722-3590567

湖北昌宏纺织有限公司

湖北昌瑞纺织有限公司

广水华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随州市华裕纺织有限公司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水瑞达分公司


附件4

联合双随机抽查检查和执法工作完成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2022年  月  日

地市(州)

县市区

检查

企业

数量

发现

问题

数量

现场立即

整改

责令限期

整改

现场紧急处置

暂时

停产

停业

立案处罚企业数

立案违法行为数

其他处置措施

下达

整改文书

备注


市本级

——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注:危化和工贸各报一张工作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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