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属重大隐患,罚!

发布日期:2026-01-12 信息来源: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应急管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01 案件事实

案例一:

2025年10月27日,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专用汽车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彭某某从事电焊作业,但其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彭某某从事电焊作业。

案例二:

2025年5月23日,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机电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任某某从事电焊作业,但其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任某某从事电焊作业。

02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对两家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03 专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如果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极易因操作不当或处置不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电焊作业是特种作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起案件中,两家公司分别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彭某某、任某某从事电焊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04 知识点自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

A.二      B.五        C.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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