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7-10 信息来源: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应急管理局 字号:[ ]


为深入推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八条硬措施等工作落实,强化非法违法行为警示教育,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我市依法查处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4724随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随州市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矿山主要井筒位置与设计不符,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结合《随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第十五条适用条件,给予该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41日,随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设计建设违法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举报属实,该公司矿区西北角井筒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第100条适用条件给予该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以上2起典型案例均为矿山企业不按设计进行建设生产的问题,均采取“一案双罚”进行立案查处,既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又查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职责的问题。通过立案查处触动企业主要负责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生产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上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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