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一再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一起重温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论述,让安全发展理念入脑入心。
2013年
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千方百计救治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认真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要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深刻总结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6月3日,习近平对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 “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这些事故及发生原因的情况通报各地区各部门,使大家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 ,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
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月6日,习近平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山东省和有关方面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千方百计搜救失踪、受伤人员,并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
——11月22日,习近平对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这次事故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吸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这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令人痛心。目前,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山东省委和省政府、青岛市委和市政府以及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事故处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下一步,要尽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安排遇难者后事,安慰好家属,安置好群众生活。对这次事故要抓紧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各地区各部门、各类企业都要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要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中央企业要带好头做表率。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
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特别是要深查地下油气管网这样的隐蔽致灾隐患。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
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各地区和各行业领域要深刻吸取安全事故带来的教训,强化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监管,落实防范措施。
冬季已经来临,岁末年初历来是事故高发期。希望大家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1月24日,习近平在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现场考察时发表重要讲话
2014年
江苏省和有关方面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做好遇难者亲属的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汲取血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正值盛夏,要切实消除各种易燃易爆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习近平对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 • 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2015年
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5月25日19时55分左右,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火灾,造成38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河南省和有关部门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牢牢绷紧安全管理这根弦,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排查隐患,防微杜渐,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5月26日,习近平对河南平顶山“5 • 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确保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把维护公共安全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来认识,扎实做好公共安全工作,努力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
公共安全是社会安定、社会秩序良好的重要体现,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出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等方 面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公共安全立法、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的要求。党和国家把维护公共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这些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当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同时,我们要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保持高度警觉,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大意。维护公共安全,要坚持问题导向,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公共安全面临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着力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公共安全水平。
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全面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防范、监督、检查、奖惩措施的落实,细化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消除隐患。
公共安全无处不在。维护公共安全,必须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入手,推进思路理念、方法手段、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明确并严格落实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要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制度,及时清除公共安全隐患 。
维护公共安全体系,要从最基础的地方做起。要把基层一线作为公共安全的主战场,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实现城乡安全监管执法和综合治理网格化、一体化。要提高公共安全体系精细化水平,每一个环节都要深入考虑和谋划。要构建公共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网络,实现人员素质、设施保障、技术应用的整体协调。要认真汲取各类公共安全事件的教训,推广基层一线维护公共安全的好办法、好经验。
——5月29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讲话
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许,天津滨海新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65人死亡、8人失踪、79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 66亿元。
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天津市组织强有力力量,全力救治伤员,搜救失踪人员;尽快控制消除火情,查明事故原因,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做好遇难人员亲属和伤者安抚工作,维护好社会治安,稳定社会情绪;注意科学施救,切实保护救援人员安全。国务院速派工作组前往指导救援和事故处理。各地要汲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认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全面加强危险品管理,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8月13日,习近平对天津滨海新区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责任。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以及近期一些地方接二连三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面临形势严峻。血的教训极其深刻,必须牢牢记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8月15日,习近平就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15年12月20日,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的红坳渣土受纳场发生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8.81亿元。
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广东省、深圳市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第一时间抢救被困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做好伤员救治、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注意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中央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加强各类灾害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预案,加强预警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月20日,习近平对深圳市渣土受纳场滑坡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血的教训警示我们,公共安全绝非小事,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堵塞各类安全漏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习近平强调,重特大突发事件,不论是自然灾害还是责任事故,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法规标准不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应急救援能力不强等问题。
习近平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5点要求。一是必须坚定不移保障安全发展,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要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二是必须深化改革创新,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安全监管,举一反三,在标准制定、体制机制上认真考虑如何改革和完善。三是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四是必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五是必须加强基础建设,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针对城市建设、危旧房屋、玻璃幕墙、渣土堆场、尾矿库、燃气管线、地下管廊等重点隐患和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以及游乐、“跨年夜”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坚决做好安全防范,特别是要严防踩踏事故发生。
——1月6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安全生产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守土有责,敢于担当,完善体制,严格监管,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
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有丝毫疏漏。要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失职追责。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在煤矿、危化品、道路运输等方面抓紧规划实施一批生命防护工程,积极研发应用一批先进安防技术,切实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习近平强调,要加快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督促落实到位。要发挥各级安委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的作用,形成上下合力,齐抓共管。要改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实效。要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要完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把安全准入关。要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统筹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城市运行管理,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加强源头治理。要加强城乡安全风险辨识,全面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普查,防止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等问题的发生。
习近平指出,目前正值主汛期,一些地区出现了严重洪涝灾害,这是对我们的重大考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各项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月14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安全生产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向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致以诚挚的问候,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示热烈的祝贺。
习近平指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安全发展理念,甘于奉献、扎实工作,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重要贡献。
习近平强调,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0月31日,习近平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11月24日7时40分许,江西宜春市丰城发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2亿元。
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江西省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救援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深刻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国务院要组织各地区各部门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排查各类隐患,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堵塞安全漏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1月24日,习近平对江西丰城电厂“11·24”施工平台倒塌特别重大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2017年
要加强交通运输、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月17日,习近平主持召开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强调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
2018年
4月22日18时许,在朝鲜黄海北道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载有34名中国游客的旅游大巴从当地一处大桥坠落。截至目前,已造成中国游客32人死亡、2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外交部及我国驻朝使馆要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调朝鲜有关方面全力做好事故处理工作。要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做好遇难者善后工作。相关地方要主动开展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近期,各类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五一”假期即将来临,外出旅游人数较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绷紧防范安全风险这根弦,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加强防范工作,完善应急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月23日,习近平对中国游客在朝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7月5日18时45分许,两艘载有中国游客的游船在泰国普吉岛附近海域突遇特大暴风雨发生倾覆事故。截至目前,船上127名中国游客中,16人死亡、33人失踪,另有78人获救,受伤游客已送当地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外交部和我驻泰国使领馆要加大工作力度,要求泰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搜救失踪人员,积极救治受伤人员。文化和旅游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习近平强调,目前正值暑期,外出旅游人员较多,一些地方雨情汛情等情况突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醒旅行社和游客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检查监测和应急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月,习近平对泰国普吉岛游船倾覆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2018年11月9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并致训词,代表党中央向全体消防救援人员致以热烈的祝贺。
他强调,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党中央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的战略决策,是立足我国国情和灾害事故特点、构建新时代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国家消防救援队伍要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时候冲锋在前,救民于水火,助民于危难,给人民以力量,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英勇奋斗。
——11月9日,习近平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并致训词
2019年
3月21日14时48分许,江苏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储罐发生爆炸事故,并波及周边16家企业。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正赴国外访问途中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江苏省和有关部门全力抢险救援,搜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监测预警,防控发生环境污染,严防发生次生灾害。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舆情引导。习近平强调,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月22日,习近平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7月23日21时20分许,贵州六盘水市水城县鸡场镇坪地村岔沟组发生一起特大山体滑坡灾害,造成21栋房屋被埋。截至目前,已造成11人死亡,仍有42人失联。
灾害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做好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遇难者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要注意科学施救,做好险情监测,防范次生灾害。
习近平强调,今年汛期以来,一些地方降雨量大,防汛形势严峻,自然灾害隐患较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积极组织力量,认真排查险情隐患,加强预报预警,强化灾害防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习近平对贵州水城“7·23”特大山体滑坡灾害作出重要指示
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9日下午就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进行第十九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要发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特色和优势,借鉴国外应急管理有益做法,积极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清华大学教授薛澜就这个问题作了讲解,并谈了意见和建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我国应急管理体系不断调整和完善,应对自然灾害和生产事故灾害能力不断提高,成功应对了一次又一次重大突发事件,有效化解了一个又一个重大安全风险,创造了许多抢险救灾、应急管理的奇迹,我国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在实践中充分展现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习近平强调,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这是一个基本国情。同时,我国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易发多发,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日益增多。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既是一项紧迫任务,又是一项长期任务。
习近平指出,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加强对危化品、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排查,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要实施精准治理,预警发布要精准,抢险救援要精准,恢复重建要精准,监管执法要精准。要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系统梳理和修订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推动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开展常态化应急疏散演练,支持引导社区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国家综合性救援力量建设,采取与地方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相结合和建立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等方式,发挥好各方面力量作用。要强化应急救援队伍战斗力建设,抓紧补短板、强弱项,提高各类灾害事故救援能力。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打造尖刀和拳头力量,按照就近调配、快速行动、有序救援的原则建设区域应急救援中心。要加强航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空域保障机制,发挥高铁优势构建力量快速输送系统。要加强队伍指挥机制建设,大力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
习近平指出,要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要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提高突发事件响应和处置能力。要适应科技信息化发展大势,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方的责任。要发挥好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习近平指出,应急管理部门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都应急值守,随时可能面对极端情况和生死考验。应急救援队伍全体指战员要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成为党和人民信得过的力量。应急管理具有高负荷、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应急救援队伍奉献很多、牺牲很大,各方面要关心支持这支队伍,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
——11月29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
2020年
要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把应急物资保障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尽快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要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做到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
——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时的讲话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同时,抓实安全风险防范各项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深入排查火灾、泥石流、安全生产等各类隐患,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遏制事故灾难多发势头,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020年3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西昌市经久乡森林火灾作出重要指示
当前,全国正在复工复产,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习近平指出,从2019年的情况看,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实现“三个继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但风险隐患仍然很多,这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习近平强调,生命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4月10日,习近平就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工作,坚决落实责任制,坚持预防预备和应急处突相结合,加强汛情监测,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有力组织抢险救灾,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维护好生产生活秩序,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2020年6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进一步做好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指出,近期,长江、淮河等流域,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湖泊处于超警戒水位,重庆、江西、安徽、湖北、湖南、江苏、浙江等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汛形势十分严峻。
习近平强调,当前,已进入防汛的关键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压实责任、勇于担当,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监测预警、堤库排查、应急处置、受灾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全力抢险救援,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防总、应急管理部、水利部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习近平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抓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的同时,精心谋划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要认真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帮扶救助,防止因灾致贫返贫。
——2020年7月,习近平对进一步做好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防汛救灾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全。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切实做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坚持预防预备和应急处突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抓实抓细防汛救灾各项措施。要做好预案准备、队伍准备、物资准备、蓄滞洪区运用准备,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实防汛救灾主体责任,加强领导,守土尽责,切实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要发挥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改革优势,各有关方面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形成省市间、部门间、军地间、上下游、左右岸通力协作的防汛救灾格局。要把责任落到防汛救灾全过程、各层级,到岗到人,落实汛期工程巡查防守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现场督查,在防汛救灾第一线体现责任担当,组织广大干部群众众志成城、顽强奋斗。
要精准预警严密防范,及时准确对雨情、水情等气象数据进行滚动预报,加强对次生灾害预报,特别要提高局部强降雨、台风、山洪、泥石流等预测预报水平,预警信息发布要到村到户到人。
要全力抢险救援救灾,对各类抢险救援力量,要统一调度、提前预置、快速出动、高效救援,努力将各类损失降到最低。
要精心谋划灾后恢复重建,及时下拨救灾资金,调运救灾物资,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及时抢修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组织带领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要全面提高灾害防御能力,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把重大工程建设、重要基础设施补短板、城市内涝治理、加强防灾备灾体系和能力建设等纳入“十四五”规划中统筹考虑。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主动担当、敢打头阵,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防汛救灾的强大政治优势,让党旗在防汛救灾第一线高高飘扬。
——2020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强调
年轻干部要提高应急处突能力。预判风险是防范风险的前提,把握风险走向是谋求战略主动的关键。要增强风险意识,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做好随时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准备。要努力成为所在工作领域的行家里手,不断提高应急处突的见识和胆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挑战,要做到心中有数、分类施策、精准拆弹,有效掌控局势、化解危机。要紧密结合应对风险实践,查找工作和体制机制上的漏洞,及时予以完善。
——2020年10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2021年
要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深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保持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2021年6月7日至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期间的讲话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6月13日6时40分许,湖北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发生燃气爆炸。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12人死亡、37人重伤,另有部分群众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湖北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深刻!要全力抢救伤员,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习近平强调,近期全国多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校园安全事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增强政治敏锐性,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
——2021年6月,习近平对湖北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燃气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要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保持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2021年6月,习近平在青海考察时强调
当前已进入防汛关键期,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身先士卒、靠前指挥,迅速组织力量防汛救灾,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严防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同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扎实做好受灾群众帮扶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因灾返贫和“大灾之后有大疫”。
——2021年7月21日,针对河南等地持续遭遇强降雨,郑州等城市发生严重内涝,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22年
惊悉东航MU5735航班失事,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全力组织搜救,妥善处置善后。国务院委派领导同志靠前协调处理,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加强民用航空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狠抓责任落实,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
——2022年3月,习近平对东航客机坠毁作出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3月31日召开会议,听取“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汇报,就做好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指出,“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全力组织搜救,妥善处置善后,尽快查明原因,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服务工作。各有关方面闻令而动、快速响应,组织民航、应急、公安、军队、卫健和广西等各方面力量,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深入细致、科学有序”总体要求,全面做好有关工作。目前,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会议强调,这次事故导致机上132名人员不幸遇难,我们深感痛心。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再接再厉、善始善终。要继续做好遇难者遗骸遗物整理、移交等工作,给逝者以尊严、给家属以慰藉。要加大遇难者家属帮扶救济工作力度,让遇难者家属安心。各有关方面要科学有序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各方面专家综合分析飞机数据和各类物料证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要平稳有序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持续发布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会议指出,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各方面一定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在全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排查整治流于形式等导致发生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相关领导也要严肃追责问责。
——2022年3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要不惜代价搜救被困人员,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安抚安置等善后工作;同时注意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近年来多次发生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2022年4月,习近平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立足于防大汛、抗大险、救大灾,提前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全面提高灾害防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灾害隐患巡查排险,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提高降雨、台风、山洪、泥石流等预警预报水平,加大交通疏导力度,抓细抓实各项防汛救灾措施。
灾害发生后,要迅速组织力量抢险救灾,严防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要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的同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扎实做好受灾群众帮扶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因灾返贫和“大灾之后有大疫”。
——2022年6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考察时的讲话
8月仍是北方地区防汛关键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汛情监测,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抓细抓实各项防汛救灾措施,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要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受灾群众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要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应对预案,加强对极端天气的预警和防范,提高洪涝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当前,一此地方遇到严重干旱,要切实做好抗旱工作。
——2022年8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就做好防汛工作、提高灾害防御能力作出重要指示
四川甘孜泸定县6·8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要把抢救生命作为首要任务,全力救援受灾群众,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要加强震情监测,防范发生次生灾害,妥善做好受灾群众避险安置等工作。请应急管理部等部门派工作组前往四川指导抗震救灾工作,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工作,尽最大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2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甘孜泸定县6·8级地震作出重要指示
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完善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
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急难险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作报告
11月21日16时许,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河南等地接连发生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临近年终岁尾,统筹发展和安全各项工作任务较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022年11月,习近平对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作出重要指示
2023年
春运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提升保通保畅能力,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健康出行,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有序。
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对极端恶劣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要加强对相对集中的务工流、学生流的服务引导,确保他们节前安全返乡、节后顺利返岗返校。
要切实保障节日期间供电供气供暖,防范各种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2023年1月,习近平在春节前夕视频连线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时指出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2月22日13时许,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发生大面积坍塌,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53人失联。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坍塌事故造成多人失联和人员伤亡,要千方百计搜救失联人员,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安抚善后等工作。要科学组织施救,加强监测预警,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并举一反三,杜绝管理漏洞。当前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2023年2月,习近平对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一露天煤矿坍塌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要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基础,稳定是强盛的前提。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2023年3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要善于运用这一思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时刻保持箭在弦上的备战姿态,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对各种风险见之于未萌、化之于未发,坚决防范各种风险失控蔓延,坚决防范系统性风险。
——2023年3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5月16日凌晨3时许,蓬莱京鲁渔业有限公司所属中国籍远洋渔船“鲁蓬远渔028”在印度洋中部海域倾覆,船上39人失联,其中中国籍船员17人、印尼籍17人、菲律宾籍5人。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和山东省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核实情况,增派救援力量,协调国际海上搜救援助,全力开展救援。外交部和我有关驻外使馆要加强与当地相关方面联系,协调做好搜救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远洋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5月,习近平对一艘中国籍远洋渔船在印度洋中部海域倾覆作出重要指示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6月21日20时40分许,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令人痛心,教训深刻。要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当前正值端午假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工作落实,盯紧苗头隐患,全面排查风险。近期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6月,习近平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指出,近日,重庆等地遭遇强降雨,一些河流发生超警以上洪水,引发山洪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习近平强调,当前全国即将进入“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七大江河流域将全面进入主汛期,长江、淮河、太湖及松辽等流域存在洪涝灾害风险。国家防总、应急管理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会商研判,做好监测预警,精准指导重点地区做好中小河流洪水、中小水库出险和城市内涝等灾害防范工作,全力抢险救灾。
习近平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实防汛救灾主体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应急值守、靠前指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切实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努力将各类损失降到最低。
——2023年7月,习近平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指出,近日,受台风“杜苏芮”影响,华北、黄淮等地出现极端降雨过程,引发洪涝和地质灾害,造成北京、河北等地重大人员伤亡。
习近平要求,各地要全力搜救失联、被困人员,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要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抓紧修复交通、通讯、电力等受损基础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习近平强调,当前正值“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强化监测预报预警,加强巡查值守,紧盯防汛重点部位,落实落细各项防汛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2023年8月,习近平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11月16日7时许,山西吕梁市永聚煤矿一办公楼发生火灾。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26人死亡、38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山西吕梁市永聚煤矿一办公楼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善后安抚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习近平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针对冬季火灾事故易发多发等情况,举一反三,深入排查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完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2023年11月16日,习近平对山西吕梁市永聚煤矿一办公楼火灾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12月18日23时59分,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发生6.2级地震,震源深度10公里。截至目前,地震已造成甘肃100人死亡、青海11人死亡,部分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受损。
地震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6.2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要全力开展搜救,及时救治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灾区地处高海拔区域,天气寒冷,要密切监测震情和天气变化,防范发生次生灾害。要尽快组织调拨抢险救援物资,抢修受损的电力、通讯、交通、供暖等基础设施,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并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等工作。请国务院派工作组前往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要积极配合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12月19日,习近平对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6.2级地震作出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指出,近期,全国多地出现强雨雪天气,对电力供应、交通运输和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中东部地区还将经历强寒潮天气,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风险高,防灾救灾形势严峻,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习近平强调,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监测研判,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要加强交通路况及电力巡查,及时除冰除雪,确保交通路网、电网安全通畅。要提高煤电油气供应能力,强化抢险救援准备,做好能源保障和保暖保供。要加大统筹调度力度,加强重要民生商品的产销保供,维护价格稳定。
习近平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压实责任,细化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全力做好突发险情应对处置,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2023年12月,习近平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24年
1月22日6时许,云南昭通市镇雄县塘房镇凉水村发生山体滑坡,造成18户房屋被掩埋、47人失联。
灾害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全力搜救失联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要加强监测预警,科学搜救,防范发生次生灾害。要妥善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习近平强调,春节临近,叠加寒潮天气影响,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易发多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紧盯风险隐患,压实各方责任,狠抓工作落实,防范遏制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1月,习近平对云南昭通市镇雄县山体滑坡作出重要指示
1月24日15时30分许,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仍有人员被困。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这是近期发生的又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责,进行深刻反思。习近平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2024年1月24日,习近平对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火灾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5月1日2时10分许,广东梅州市梅大高速茶阳路段发生塌方灾害。截至2日6时,灾害已造成36人死亡、30人受伤。
灾害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广东梅大高速茶阳路段发生塌方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要全力做好现场救援、伤员救治,妥善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要抓紧抢修受损道路,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当前正值“五一”假期,群众出行增多,人员流动量大,部分地区还将出现大范围降雨和强对流天气,各类事故灾害易发多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处置重点地区和关键领域风险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2024年5月2日,习近平对广东梅州市梅大高速茶阳路段塌方灾害作出重要指示
6月18日新华社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指出,近期,南方多地持续出现强降雨,广东、福建等地发生洪涝和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北方部分地区旱情发展迅速,南涝北旱特征明显。
习近平要求,要全力应对灾情,千方百计搜救失联被困人员,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
习近平强调,随着我国全面进入主汛期,防汛形势日趋严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压实责任、加强统筹,扎实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各项工作。要加强灾害监测预警,排查风险隐患,备足装备物资,完善工作预案,有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2024年6月18日,习近平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应对灾情,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7月5日下午,湖南岳阳市华容县团洲乡团北村团洲垸洞庭湖一线堤防发生决口,造成垸区被淹,当地受灾群众已全部安全转移。
险情发生后,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湖南岳阳市华容县团洲垸洞庭湖一线堤防发生决口,要及时转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地区群众,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防总要派出工作组加强指导。习近平强调,我国全面进入主汛期以来,一些地方降雨量大、持续时间长,防汛形势严峻,特别是堤坝受水侵蚀时间过长容易出现管涌等险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组织力量开展防汛救灾抢险工作,加强巡堤查险,及时发现并第一时间处置险情,确保防汛安全。
7月19日20时40分许,陕西商洛市柞水县境内一高速公路桥梁因山洪暴发发生垮塌,导致一些车辆坠河。截至20日10时,灾害已造成11人死亡,另有30余人失联。
灾害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陕西商洛市柞水县境内一高速公路桥梁因山洪暴发发生垮塌造成多人失联,当务之急是全力抢险救援,千方百计搜救失联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并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要注意科学施救,细致排查周边安全隐患,严防次生灾害。习近平强调,当前正值“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巡查排险,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1月11日晚,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驾车冲撞行人案件,截至目前,已造成35人死亡、43人重伤。
案件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驾车冲撞行人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性质极其恶劣。要全力救治伤员,精心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安抚善后工作。要依法严惩凶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严防发生极端案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2025年
习近平对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6.8级地震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全力开展人员搜救 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确保安全温暖过冬
北京时间1月7日9时5分,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发生6.8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大量房屋倒塌。
地震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发生6.8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要全力开展人员搜救,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善后等工作。要加强震情监测预警,及时调拨抢险救援物资,抓紧抢修损毁基础设施,安排好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安全温暖过冬。
习近平对四川宜宾市筠连县山体滑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千方百计搜救失联人员 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月8日11时50分许,四川宜宾市筠连县沐爱镇金坪村发生山体滑坡,截至8日17时,已造成10户民房被掩埋、30余人失联。
灾害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四川宜宾市筠连县发生山体滑坡,造成多人失联。要千方百计搜救失联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并妥善做好善后等工作。要加强监测预警,注意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各类灾害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强化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作出批示指出,要全力搜救失联被困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伤亡,做好善后处置。同时,抓紧查明滑坡原因,排查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转移受威胁群众,严防次生灾害。
习近平对辽宁辽阳市白塔区一饭店火灾事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坚决防范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李强作出批示
4月29日12时25分,辽宁辽阳市白塔区三里庄回迁楼附近一饭店发生火灾。截至14时,事故已造成22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辽宁辽阳市白塔区一饭店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等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责。
习近平强调,“五一”假期在即,群众出行出游增多,假日活动密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排查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作出批示指出,要全力组织人员搜救和伤员救治,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等工作,同时抓紧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当前“五一”临近,国务院安委会要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方面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根据习近平重要指示和李强要求,应急管理部已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辽宁省、辽阳市已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处置。目前,现场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正在进行中。
习近平对贵州毕节市黔西市游船倾覆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强调千方百计搜救落水人员
全力救治伤员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
5月4日16时40分许,贵州毕节市黔西市新仁乡化屋村百里画廊景区发生游船倾覆事故。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3人死亡、60人送医救治,另有14人正在搜救中。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贵州毕节市黔西市一景区发生游船倾覆事故,要千方百计搜救落水人员,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等工作。
习近平强调,近期,有些地方接连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聚焦旅游景区、大型公共场所、居民小区、返程交通等,强化安全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
——习近平对贵州毕节市黔西市游船倾覆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兰州市榆中县山洪灾害
作出重要指示精神
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8月7日以来,甘肃兰州市榆中县等地遭遇连续强降雨引发山洪灾害,截至8日15时30分,已造成10人死亡、33人失联。
灾害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甘肃兰州市榆中县等地遭遇连续强降雨引发山洪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当务之急要千方百计搜救失联人员,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恢复通讯和交通。针对近期极端天气多发等情况,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加强风险预报预警,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值班值守,有针对性地做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确保群众安全度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作出批示指出,要抓紧排查搜救失联被困人员,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尽快修复通信、交通等受损设施,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当前仍处“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国家防总要指导各地各有关方面进一步提高警惕、落实责任,加强雨情汛情监测预警和灾害防范应对,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
根据习近平重要指示和李强要求,应急管理部派工作组到现场指导搜救工作,甘肃省委主要负责同志在现场调度指挥抢险救灾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中。
(201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条 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 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12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国有农(林)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安全发展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任追究与容错纠错相结合、失职照单问责与尽职照单免责相结合。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不少于1次,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职的成员及时予以提醒或者按组织规定作出处理;
(四)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支持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对安全生产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查处,统筹协调各方面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
(六)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以及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每年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
(四)履行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对不按规定履职的及时予以约谈批评或者按照地方政府组织规定作出处理;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五)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六)组织领导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七)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以及信息公开工作,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工作落实。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完善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机制,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共建共享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规违纪行为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协调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三)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协调组织、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监管的行业(领域);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除按本细则第九条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推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体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导安全生产规划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相关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推动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法组织或者指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履行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职责,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定期听取分管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指导和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队伍、装备建设,根据需要指挥、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条 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上级党委和政府每两年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巡查1次。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将巡查结果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主管部门,作为被巡查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 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情况,重点报告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结合安全生产督查巡查、目标考核、述职报告等考察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防止或者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安全生产抢险救援、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防控、同安全生产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以及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对辖区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连续3年位列前三名,市(州)连续3年、县(市、区,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连续5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对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四)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安全发展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五)不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的,或者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挂牌督办的事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或者对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七)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八)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二条 对因下列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交办的有关事项不按规定落实的;
(二)事故发生后在应急救援中违反规定导致产生次生灾害事故的;
(三)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治理,或者对上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要求督促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相关规定的;
(四)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措施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或者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工作不力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按照规定应当予以责任追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一)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并且效果明显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予追究责任:
(一)已经全面履行了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
(二)执行上级错误的工作决定或者要求所导致,但提出过明确反对意见的;
(三)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且已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出部署安排并督促落实的;
(四)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整分工、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
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收到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任追究建议书后,依纪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并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商省应急管理厅承担。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018年12月1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省继制定《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2014〕16号)之后,再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对于促进我省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优化安全发展环境,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细则》的制定背景
2018年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中央党内法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具体化、制度化,是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规定》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规定》印发后,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意见,原省安监局于2018年5月成立了由局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起草工作专班,对《细则》起草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先后赴黄冈、咸宁等地进行深入调研,多次召开由部分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由相关学者、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7月初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7月上旬,我们将《细则》征求意见稿分送至各市州及部分县市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建议。经过认真研究,对提出的细化党委和政府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追究情形以及“一票否决”制度等方面共52条意见予以吸收或部分吸收。9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原省安监局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作了修改完善。10月,根据省委法规室要求,再次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10日,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细则》。
二、《细则》总体框架
《细则》共六章30条,分为总则、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和附则。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指导思想和责任追究原则。二是职责部分。按照“有职必有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别对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以及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作了规定。三是考核考察部分。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考察方式及内容等。要求建立完善“三项制度”,做到“三个纳入”。即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公开制度;要求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督查督办重点事项、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内容、纳入干部考察内容。四是表彰奖励部分。规定了给予专项奖励和综合奖励的情形。五是责任追究部分。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情形和方式,同时规定了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以及责任追究调查部门。六是附则部分。规定了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
三、《细则》主要亮点
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细则》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细化了责任追究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细则》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做到“三个坚持”,强调在责任追究上,应当坚持责任追究与容错纠错相结合、失职照单问责和尽职照单免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细化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规定。
1、细化了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是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二是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党委常委会成员及时予以提醒或者按组织规定作出处理;三是支持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对安全生产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查处;四是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五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细化了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是规定每年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二是规定其履行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三是规定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对不按规定履职的及时予以约谈批评或者按照地方政府组织规定法作出处理;四是规定组织领导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3、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包括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政法、统战等领导干部的职责。一是组织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协调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二是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三是协调组织、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监管的行业(领域);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4、细化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的职责。一是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推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体制。二是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导安全生产规划建设;三是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推动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5、细化了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的职责。一是结合我省设立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这一特色,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职责,定期听取分管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二是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队伍、装备建设,根据需要指挥、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三)细化了考核考察规定。
1、增加了关于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规定。一是规定上级党委和政府每两年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巡查1次;二是规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三是规定巡查结果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等部门。
2、增加了考核时间规定和述职要求。一是规定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年度考核;二是规定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应当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情况。
(四)细化了表彰奖励规定。
1、增加了表彰奖励情形。《细则》规定对在防止或者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防控、同安全生产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以及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增加了通报表扬情形。《细则》规定上级党委和政府对辖区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连续3年位列前三名,市(州)连续3年、县(市、区,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连续5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通报表扬。
(五)细化了责任追究规定。
1、完善了五种责任追究情形。《细则》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以及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等五种情形按照规定进行问责。
2、细化了从重、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一是规定对上级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交办的有关事项不按规定落实等五种情形从重追究责任;二是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三是规定责任追究应当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3、细化了不予追究责任情形。一是执行上级错误的工作决定或者要求所导致,但提出过明确反对意见的;二是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且已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出部署安排并督促落实的;三是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4、对责任追究做了衔接性的程序规定。一是规定问责工作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二是规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收到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任追究建议书后,依纪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并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三是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有申诉权。
(2020年,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履行个人安全生产职责的,依照《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党政同责”,是指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坚持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责,坚持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本办法中所称的“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外,其他负责人都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办法中所称的“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本办法中所称的“失职追责”,是指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按照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第四条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不履行、不全面或者不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党委职能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清单,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监管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教育、监督、管理。乡镇党委应当明确1名党委负责同志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确定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
(四)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五)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六)严格安全生产失职责任追究。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
(七)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范围。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三)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难点问题和事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四)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督办落实和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其他副职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五)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六)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效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打击生产、经营、建设领域各种非法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
(八)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加强对下级政府查处事故的挂牌督办和审核备案。
(十)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根据工作需要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职工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和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对调查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查处情况,对举报查实的隐患的整改和督办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通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七条各级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保障义务的党委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职责规定范围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到管资产必须管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有关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还应当按照要求落实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相应责任外,还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必要的保障义务。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有关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党委职能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采取问责方式进行。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方式问责;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予以问责。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对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认定,应当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研究、安排部署、组织实施、责任落实、社会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认定,应当依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情况、履职条件、履职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于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性质严重的,应当在统筹考虑事故类型、发生原因和职责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精准问责: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该乡镇党委、政府和该县(市、区)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以及上述党委、政府和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该县(市、区)党委、政府和该市(州)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以及上述党委、政府和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该市(州)党委、政府和省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以及上述党委、政府和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以上规定情形的责任追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进行。
禁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采取先问责再调查的责任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负责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积极、主动采取补救和改正措施,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负责人从重追究责任:
(一)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声誉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州或者行业、领域。
(三)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或者行业、领域。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六)不按照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力量、设备、器材和救援预案而导致事故救援不力的。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或者在事故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调查处理工作的。
(八)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履行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职责不到位,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
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收到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任追究建议书后,依纪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并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调查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对象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上级党委和政府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巡查时,应当将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情况纳入巡查范围。对于未落实的,按照本办法以及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对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将评定结果抄送同级组织部门。
第十八条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表彰时,组织单位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全省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派出机关、国有农(林)场和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施政就《实施办法》制定印发和学习宣贯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014年6月,省委、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印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省级党内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强化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2018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省委、省政府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问:修订《暂行办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修订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重要指示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有必要对《暂行办法》提出的“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行修改完善,增加“失职追责”相关内容。二是进一步厘清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新形势下党委和政府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也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根据这些新的规定,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对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予以补充完善。三是科学区分党委、政府责任和党政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需要。为强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我省也配套印发了《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但是,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能等同和替代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为进一步区分和明确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实现科学明责、依法履责、精准问责。
问:《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包括五章20条,主要包括总则、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和附则。一是总则(第1至4条),分别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责任追究原则等,尤其是针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这一责任体系细化了落实措施。二是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5至8条)。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发展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具体工作职责,相对明确了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三是责任追究(第9至15条)。分别规定了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追究情形和方式,明确了免责、从轻、减轻、从重的情形以及责任追究程序。四是监督检查(第16至18条)。规定了对落实《实施办法》的监督检查程序和工作要求以及考核奖惩。五是附则(第19至20条)。分别明确了参照执行对象和施行要求。
问:《实施办法》都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同时规定全省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派出机关、国有农(林)场和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问:能简单介绍下《实施办法》的修订过程吗?
答:按照省委关于修订工作的要求,省应急管理厅于2019年7月成立了由厅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修订工作专班,在组织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于8月初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建议。10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委法规室进行了联合调研,并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和组织个人访谈等方法对《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结合调研评估以及疫情防控情况对《实施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问:《实施办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亮点。一是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增加了“失职追责”这一重要责任体系内容。并对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具体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必须”的原则,对“一岗双责”作了进一步完善等。二是厘清了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明确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责的基础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区分和完善。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履行的七项责任和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十一项责任。同时按照部门职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相对明确了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是完善了责任追究原则和责任认定考量因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的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以及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明确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同时补充规定了责任认定时的考量因素,即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认定,应当依据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研究、安排部署、组织实施、责任落实、社会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四是完善了相关责任追究方式。针对党委、政府具有组织性和集体性这一特点,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明确了对党委、政府履职不到位时的责任追究情形和方式,以区别于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追究。此外,《实施办法》还与《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作了一些衔接性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14号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晓东
2020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港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国有农(林)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教育、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设有安全总监的,安全总监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应急工作职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港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国有农(林)场等功能区,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程度,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程度,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入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除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外,还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七条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救援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救援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救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相互衔接。
应急救援预案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修订的情形时,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论证。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行业管理原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港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国有农(林)场等功能区,应当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建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参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整合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和相邻地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给予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在化工、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志愿服务机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开发区(园区、港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等知识;
(二)应急救援预案及自救互救、疏散等应急处置方法;
(三)应急救援装备、个人防护设施和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四)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五)应急救援模拟演训;
(六)需要培训其他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建立覆盖不同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生产安全事故施救、调查、评估、咨询等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程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需求评估,组织编制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规划,明确储备品种目录及标准,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统一调度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应急支援需求。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统一协调指挥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者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垫付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的,可以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追偿。
第二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等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工作职责,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时,应当明确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人员参与救援的具体职责。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主要负责人职责。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七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报告、接收、流转情况;
(三)救援命令下达时间、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时间;
(四)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情况;
(五)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应急救援重大决策事项、命令、会议纪要;
(七)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和应急物资保障情况;
(八)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九)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经研究再行组织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五)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六)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二)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三)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四)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港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国有农(林)场等功能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救援命令后不参加或者不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也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的第一个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省级政府规章。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施政对《实施办法》制定印发和学习宣传贯彻等问题,进行解读。
问:《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2019年也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确立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基本制度。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出台《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和重要文件,为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提供了重要保障。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依然稳中有忧、稳中有险,其中由于救援程序不清、盲目施救、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以疫为鉴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成为我们制定《实施办法》的现实背景。
问: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全力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要改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实效。要注意科学施救,切实保护救援人员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是推动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的根本依据。二是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后,为确保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和我省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有效,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在预案编制、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值守、善后评估等方面进行细化,进一步理顺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明确相关职责。三是以疫为鉴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去年以来疫情防控暴露出应急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需要我们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制度性成果,推动全社会树立“宁可千日无事故、不可一日不准备”的应急意识和观念,进一步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问:目前我省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答:从这些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来看,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不完善。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急工作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对事故的善后处置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死伤者的抚恤费用应当从政府买单转为事故责任单位负担。
二是应急救援平台、救援基地和救援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尤其是队伍建设方面,目前我省除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外,主要依靠的还是企业、民间组织等社会救援力量,这些救援力量队伍隶属不同、规模建制不一、素质参差不齐,急需进行整合规范和强化教育训练。
三是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不到位。预案针对性不强,演练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需要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备案工作,强化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四是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不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往往涉及部门多、现场人员杂,导致指挥调度不统一,令出多门,给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带来很大阻力。对此,有必要明确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系统。
五是事故善后评估工作有待完善。事故应急救援评估缺乏有关的程序、内容等规定。
问:《实施办法》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办法》共5章36条,一是总则(第1-4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企业的应急职责。
二是应急准备(第5-20条),主要规定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教育培训和救援物资储备及专家库建设等。
三是应急救援(第21-31条),主要规定了企业和政府的应急救援措施、救援事项、现场救援指挥、救援费用及应急救援评估内容等。
四是法律责任(第32-35条),主要规定了责任追究情形和追究方式及后果。五是附则(第36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问:《实施办法》都有哪些亮点?
答:亮点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
其一,关于工作职责方面:一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工作职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履行应急工作职责。同时,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严格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没有设定增加企业义务的规定。
其二,关于应急准备方面:一是细化和完善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综合性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具体要求及修订时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基本原则及时限要求,非重点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时限要求;二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细化和完善了应急救援体系、救援队伍建设;三是对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做了衔接和协调处理;四是对救援人员培训、救援专家库等作出细化规定。
其三,关于应急救援方面:一是《实施办法》结合省应急管理厅“三定”职责规定,完善了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者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二是完善了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机制,规定现场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应急预案处置工作职责,现场指挥部应当明确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人员参与救援的具体职责;三是对应急救援重要事项、应急救援评估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问:能简单介绍下《实施办法》的修订过程吗?
答:《生产安全事故条例》颁布以后,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起草工作专班,先后赴各地组织应急管理部门、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企业以及相关应急救援机构进行座谈调研,在调研基础上于2019年底形成了《实施办法》初稿。
省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后,我们结合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工作,书面征求了17个市州安委会、31个省安委会成员单位、9家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共57个单位的意见建议。
《实施办法》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后,我们又配合省司法厅进行了立法调研,同时省司法厅又先后两次书面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州司法局的修改意见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报送省政府审议。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六、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近期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接连发生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等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国务院安委会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以往管用举措和近年来针对新情况采取的有效措施,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部署发动各方面力量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相关措施摘要如下: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定期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其他领导干部要分兵把口、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各级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组织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主动协调加强民航、铁路、电力、商渔船碰撞等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要实事求是开展评估,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收回,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责。应急管理部门要理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立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盯紧守牢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由省、市级安委会或中央企业总部挂牌督办。统筹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对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立即责令整改。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传统产业转移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各行业的规范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化工产业转移集中承接地省级政府要列出重点项目清单,组织市县集中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相应法律责任。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企业集团总部要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安全监管,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要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要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立即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理直气壮,紧盯各类违法行为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强化精准执法,按照省市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突出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强化专业执法,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大力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要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巡查,严防明停暗采。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针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少质弱”的实际,各地要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倡互相协助、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复杂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善于“弹钢琴”,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
随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随安〔2019〕17号,2019年12月31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
一、总则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中发〔2016〕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25号),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实施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承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2.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3.重视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应急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
4.将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
(二)市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宣传的年度重点工作。
2.指导协调全市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指导全市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指导新闻媒体客观、真实报道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安全生产舆情的监测和研判,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安全生产领域舆情,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5、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新闻出版、印刷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6、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考核。
(三)市委政法委
1.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2.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平安创建及其考核重要内容。
3.指导安全生产维稳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
4.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
(四)市委编办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2.负责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3.指导协调基层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明确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和乡镇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
(五)随州日报社
1.及时报道全市重大安全生产活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典型事故案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
2.组织所属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六)市总工会
1.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群众监督。指导基层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政策、措施、制度的拟订和修订。
3.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竞赛等活动,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健康的培训教育工作。
4.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
(七)团市委
1.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
3.做好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八)市妇联
1.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2.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搭建安全生产宣教工作载体,建立维护职工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工作机制。
(九)随州军分区
1.负责协调驻随部队协助和参与地方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支持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的协调、报批事项。
(十)武警随州支队
发生安全事故或灾害事故时,根据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的要求,负责调集部队协助和参与地方事故和灾情抢险救援工作。
(十一)市检察院
1.依法调查或受邀参与调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参与全市较大安全事故责任的新闻发布和通报。
4.开展事故背后所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预防工作;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开展检察建议活动,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加强整改,健全制度。
(十二)市发改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推进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的淘汰,推动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项目退出。
3.参与对全市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4.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合规化工园区的检查、复核工作。
5.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时,要有安全专门篇章,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概算;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现市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6承担市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市经信局
1.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发展。
2.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政策要求,涉及解决重大安全问题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负责贯彻落实产业发展政策,加强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4.将安全生产纳入县域经济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5.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协调服务在随军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8.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做好移动通信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9.承担市工业(冶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加强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类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3.指导全市中小学高校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高校落实危化品、易制毒制爆材料等重点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和全周期管理。
4.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学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
5.承担市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和应用研究工作。
2.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推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十六)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物品流向;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对责令停产关闭的矿山,停止审批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3.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安全监管,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5.负责指导基层派出所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6.开展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地方公安机关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承担市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3.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市财政局
1.负责将市级安全生产资金列入预算,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执法经费需求。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市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九)市人社局
1.将安全生产纳入职业培训、从业人员维权以及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重要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激励政策。
3.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考试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
4.履行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
5.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技工院校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6.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工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督促相关方对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待遇。
7.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2.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3.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矿井,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4.负责对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
5.参与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救援工作。
6.负责拟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7.负责地质灾害、塌(沉)陷区、采空区、土地整理项目的综合监管。
8.承担市国土(地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依法查处危害辐射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行为。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监管。
3.依法对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因环保灾情有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发展趋势。
5.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相关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二十二)市住建局
1.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排水及污水污泥处理、燃气、热力等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拟订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的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2.依法参与城乡规划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3.负责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加气站、液化气站安全条件审核和管理。
6.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
7.承担市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市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指导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事故统计和应急救助。配合相关部门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营运行为;协助、指导县、乡人民政府抓好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4.监督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工作。
6.负责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共享车辆、民用无人机等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的综合安全监管。
7.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8.承担市综合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市水利和湖泊局
1.负责全市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和水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库和相关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贯彻落实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单位对河道采砂活动的安全管理,查处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漂流项目的安全管理。
(二十五)市农业农村局
1.指导监督全市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牌证的核发、检验和驾驶员管理等工作,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对全市渔业水上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对农药销售、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指导监督农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基地等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
6.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农村沼气和秸秆气化等新型能源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六)市商务局
1.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指导商务部门合理规划加油站布局,督促各地商务部门加强加油站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违法加油站(点)。
3.按有关规定对旧货流通、汽车流通等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商贸服务业(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沐浴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再生资源回收的综合安全监管。
6.承担市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市民政局
1.负责全市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殡仪馆、公墓等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指导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八)市卫生健康委
1.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2.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护和医疗救治工作;依法参与由市政府组织的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报告工作,建立完善职业健康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措施。
5.负责下属部门和单位实验室、医院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行业安全管理。
6.承担市医院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九)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组织编制全市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3.组织编制全市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
4.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工贸、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5.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负责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8.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9.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0.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市石化工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市文化和旅游局
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活动、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5.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旅游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7.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旅游景区安全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8.负责乡村旅游(包括农家乐、休闲农庄等)的综合安全监管。
9.负责全市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基地、体育设施建设、比赛现场和漂流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10.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攀岩(爬)、蹦极、丛林战等室内体育娱乐活动的安全监管。
11.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负责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协调工作,对承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12.承担市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一)市国资委
1.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行绩效考核。
2.参与所监管企业由市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管理,负责落实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3.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加强职业卫生健康工作。
(三十二)市市场监管局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主体。
2.协助有关部门通过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推动建立部门间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3.对有关部门通知撤销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5.依法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6.严格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发证和证后监管,坚决查处、打击和取缔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做好涉及安全防护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工作。
7.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依法依规对重点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
9.承担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1.负责城区内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维护及环卫设施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等安全隐患实施监管。
2.负责市区户外广告、景观灯饰、门面招牌、报刊亭、候车亭、配电柜、通讯站塔等“城市家具”设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区道路清融雪、公园和设置在公园等的应急避难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的应急保障,协调市政管线、管网管沟、管廊的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城区公园、游园、广场、公共绿地的安全管护工作。
(三十四)市民防办
1.负责全市震情和地震监测工作,达到响应级别的地震发生后,及时向有关方通报震情和趋势分析。
2.负责全市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和治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3.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三十五)市气象局
1.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相关方面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组织和管理。
2.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管理工作,加强雷电灾害监测与预警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的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及日常维护工作。
3.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
(三十六)市供销社
1.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本系统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督促、指导本系统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组织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对本系统再生资源回收的安全监管。
(三十七)随州供电公司
1.负责公司所辖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做好电力施工安全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强电力调度运行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抓好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业务隶属电力公司的电力用户工程入网验收和隐患排查工作;履行高危行业停电信息预告职责,执行执法部门作出的停电措施。
5.编制公司系统处置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参与电力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的电力救援保障。
6.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三十八)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全市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全市邮政市场,负责全市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全市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九)市交警支队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2.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审批,对机动车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3.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
4.指导、监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参与政府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
(四十)市消防救援支队
1.负责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组织开展全市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评估、治理、监管。
3.指导监督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4.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组织火灾事故的灭火工作,避免次生灾害。
5.承担市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委市政府职责分工有变动的,按相关变动调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工作职责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